相较于原政策,《实施意见》具备三个显著的特点:一是优化措施,更突出航运业发展趋势。《实施意见》针对航运企业新增不同规模及船龄的自有运力或光租运力设定了阶梯式的奖励标准,并适当加大船舶贷款贴息力度,同时通过上调新增自有运力奖励标准,鼓励航运企业自行建立安全管理体系,以达到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安全发展、创优争先的政策目的。二是综合施策,更强化航运业发展要素保障。《实施意见》明确了依托市港口高质量发展指挥部的组织机构,统筹协调解决航运业高质量发展面临的困难与阻碍;采取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发展巩固航运人才优势、培育发展航运保险市场等举措,为航运业发展提供综合保障。三是协同发展,更重视全产业链融合发展。《实施意见》制定了一系列切实推动港、航、产、城融合发展的措施,包括支持航运交易商在泉开设船舶交易中心;支持有条件的炼化企业开展国际航行船舶燃油供给新业务;鼓励船舶修造企业与航运企业增进合作等。
《实施意见》施行之后将有效提升航运产业的整体竞争力,进一步完善海运服务网络,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政策期内,预计每年新增船舶运力40万载重吨,拉动船舶投资12亿元,提高水路运输总周转量增幅1.5个百分点。(泉州市水运中心、省港航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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