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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信息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_ 交通建设管理 _ 省交通运输厅
    • 索 引 号: FJ00117-0201-2024-0193
    • 文号: 闽交建函〔2024〕143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 生成日期: 2024-09-18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信息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时间:2024-09-20 09:20

    各设区市、漳州开发区交通局,平潭交建局,省高指、省公路中心、省交通质安中心: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我省公路设计、施工企业录入信息的审核工作,提高服务市场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管理系统”)我省信息审核工作,具体负责福建省内企业基本信息审核;按规定组织相关举报投诉事项的核查处理。

      高指具体负责我省高速公路业绩的审核工作,并配合省厅做好高速公路项目业绩相关举报投诉事项的核查处理。

      省公路中心具体负责我省普通公路业绩的审核工作,并配合省厅做好普通公路项目相关举报投诉事项的核查处理。

      二、审核范围

      (一)基本信息

      公路建设单位、设计、施工企业在系统新填报或变更企业基本信息(含资质、人员、财务等信息)的审核。基本信息主要指从业企业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注册省份(城市)、注册日期、企业类型、企业性质、成立日期、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企业联系人及电话、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基本开户行信息、资产构成情况及投资关联企业情况等。

      (二)业绩信息

      1.施工企业业绩信息包括:项目代码(如有)、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合同价、技术等级、合同段名称及起讫点桩号、开工日期、主要工程量、建设状态等;完工项目业绩还包括交工日期、结算价、质量评定单位及评定情况等。

      2.设计企业业绩信息包括:项目代码(如有)、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合同价、技术等级、合同段名称及起讫点桩号、开工日期、初步设计开始时间、初步设计结束时间、初步设计批复时间、施工图设计开始时间、施工图设计结束时间、施工图设计批复时间、主要设计内容、建设状态等;完工项目业绩还包括交工日期、结算价、质量评定单位及评定情况等。

      3.企业人员业绩信息包括:姓名、项目信息、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任职开始时间、任职结束时间、岗位类型、岗位或专业负责人等。

      三、审核条件

      (一)申请基本信息审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

      2.企业具有公路设计/施工资质,或取得公路工程设计/施工业绩。

      (二)申请项目业绩信息、人员履约信息审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业绩所在地为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

      2.项目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的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独立桥梁、独立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施工工程。按市政工程技术标准建设以及航道、港口等水运工程配套项目不予审核。

      四、审核资料

      企业应上传以下佐证资料扫描件应清晰可辨。

      (一)基本信息

      1.信息申报:企业承诺书(见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授权书、社会信用代码证(首次申报提供);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仅施工企业)、验资报告或企业章程、资质证书、财务审计报告;人员职称证书、资格证书、社保证明等。

      2.信息变更:针对原信息变更的证明资料。其中人员信息变更或删除应附职称证书、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社保证明等。

      (二)企业、人员业绩信息

      1.业绩申报:需提供项目中标公示截图(法定可不公开招标的项目除外)、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协议书及合同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中标合同价页、施工内容页、设计主要负责人页、项目经理及总工名单页、合同工期页、合同双方盖章页等)等。设计已完业绩需附设计批复文件,施工已完业绩需附项目交工验收证书、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交工检测意见(或质量检测报告),联合体业绩需另附联合体协议书,分包业绩需附分包业绩材料(包括原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分包协议、结算协议等),以及其他企业业绩信息核备所需的证明材料。

      2.业绩变更:主要业绩指标变更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项目业主出具的证明材料;主要人员变更的应附业主对人员变更的审批文件。

      五、有关要求

      (一)从业企业要对本单位在部管理系统中新填报或变更的内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省高指、省公路中心应加强业绩信息真实性核查,并对信息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对审核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等企业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及时录入信息,各业绩信息核查的责任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或信息变更等审核工作。各责任单位应尽快审核部管理系统中之前还未审核的信息。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交建函〔2019〕87号)废止。

      附件:1.《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企业录入信息承诺保证书》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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