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公路交调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路交调工作是通过对国道(包括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省道(包括地方高速)、县道、乡道、村道及专用公路的交通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监测,掌握公路的交通流特性,开展基于公路交调信息的交通流量指数分析、路网适应性评价、重大社会活动(事件)影响分析,为宏观政策制定、交通运输行业经济运行分析、公路网规划与调整、公路建设投资评价、路网运行监测与评价、公路养护计划管理、交通应急处置、公众出行等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公路交调分为常规调查和专项调查。常规调查是按照《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定期开展的调查活动,主要包括交通量调查(含比重调查)、车速调查、占有率调查、轴载调查等。专项调查是根据专项工作需要开展的调查活动,主要包括起迄点(OD)调查、通行能力调查、典型路段运行监测、典型车辆调查、重大社会活动(事件)及政策影响情况调查等。
第四条 公路交调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省、市、县级公路交调机构应依照本实施细则,按时、如实提供公路交调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六条 省、市、县级公路交调机构和人员在依法开展公路交调工作时,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责,不受干扰。
第七条 省、市、县级公路交调机构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逐步提升公路交调信息采集、传输、存储、加工处理与应用服务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建省境内省、市、县级公路交调机构在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及专用公路开展的公路交调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公司为省级公路交调机构。省交通运输厅统一管理全省公路交调工作,省公路管理局和省高速公路公司分别归口管理全省普通公路、高速公路交调工作。省级公路交调机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有关公路交调工作的政策、规章和制度,制订省级公路交调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编制全省公路交调发展规划、国省干线公路交调站点布局规划。
(三)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公路交调工作,负责公路交调站点建设计划审批,安排项目建设及运行维护省级补助资金,督促市级公路交调机构组织、开展公路交调站点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四)负责省级公路交调数据中心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
(五)负责全省公路交调信息的审核、汇总、上报,发布相关信息,开展基于全省公路交调信息的交通流量指数分析、路网适应性评价、重大社会活动(事件)影响分析等工作。
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交调数据的汇总工作。汇总后的信息需与省交通信息中心的相关信息系统对接上传。
(六)负责组织全省公路交调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条 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设区市(区)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为市级公路交调机构。
(一)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公路交调机构有关公路交调工作的政策、规章和制度,制定本辖区内公路交调工作规章制度。
2、负责本辖区公路交调工作的行业指导,编制本辖区内农村公路交调站点规划。
3、组织本辖区群养公路交通量比重调查以及对应调查数据的审核,并汇总上报省公路管理局。
(二)设区市(区)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管养路段的公路交调工作,开展管养路段的公路交调站点和数据中心的建设、验收和运行维护等工作。
2、负责管养路段的公路交调信息的审核、汇总、上报,发布相关公路交调信息,开展基于管养路段公路交调信息的交通流量指数分析、路网适应性评价、重大社会活动(事件)影响分析等工作。
3、负责本辖区公路交调行业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县(市)公路分局、高速公路路段监控分中心为县级公路交调机构。
(一)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负责本辖区群养公路交通量比重调查观测点的选取及比重数据的采集、整理、上报等工作。
(二)县(市)公路分局、高速公路路段监控分中心主要职责。承担管养路段的公路交调信息的采集、整理、上报等工作,具体负责对应公路交调站点的建设、运行维护等。
第三章 站点管理
第十二条 公路交调站点是在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及专用公路上设置的,对公路交通情况进行调查的设施或场所,是公路附属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公路交调站点的设置或调整,在满足《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统计技术规范》、《福建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网交通量调查点布局规划》、《福建省高速公路网交通量调查观测站点布局规划》和有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可充分利用已有的公路养护道班(站)或已建立的公路养护、管理、监测、超限超载检测站等设施,公路交调站点位置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 公路交调站按行政等级分为国省道公路交调站、和农村公路交调站,其中:国省道公路交调站内的国家级公路交调站由全国公路交调管理机构统一规划和命名,其余国省道交调站由省级公路交调机构规划和命名;农村公路交调站点由市级公路交调机构规划和命名,报省级公路交调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公路交调站点的建设由市级公路交调机构提出建设计划,报省级公路交调机构批准后统一下达。采用的自动化调查设备应符合全国公路交调管理机构发布的合格产品目录,设备的安装、验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国家级公路交调站点必须使用自动化设备调查,其他交调站点以自动化调查方式为主,并逐步替代现有人工观测。在满足调查功能的前提下,公路交调站点设备可用于路网运行监测。
第十七条 自动观测设备管理
(一)日常监控。县级公路交调人员应每日登陆公路交调管理平台,检查辖区内自动观测设备数据采集、传输情况,并登记当日设备运行监控日志。对发现的数据异常、传输中断等设备故障,应及时向上级公路交调机构进行反馈,并在监控日志中记录。
(二)期间性能核查。县级公路交调人员应定期对辖区内安装的自动观测设备开展期间性能核查工作。
期间性能核查内容包括:设备的机动车分类(型)(含单类(型)识别和总体识别)、流量、地点车速等数据的采集精度检测及设备导出、发送实时交通数据的精度检测,可包括设备的车头时距、车头间距、时间占有率等数据的采集精度检测。具体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期间性能核查频率为每月一次。对于交通量自然数在10000辆/日以上的观测路段,设备精度检测的人工观测比对时间为连续1小时;对于交通量自然数在10000辆/日以下的观测路段,设备精度核查的人工观测比对时间为连续2小时。精度检测应尽量选择交通量高峰时段开展。
核查结果应及时进行登记,对于期间性能核查不合格的设备,还应同时向上级公路交调机构反馈。
第十八条 省、市级公路交调机构应定期组织人员开展辖区内公路交调站点运行和维护情况抽查,抽查结果须登记备案。
间隙式观测站点抽查内容:检查是否在规定观测日安排人员进行人工观测,观测人员是否存在脱岗、串点、不认真观测等失职行为,观测结果是否及时在公路交调管理平台录入。
连续式观测站点抽查内容:检查是否及时登记交调设备监控日志和期间性能核查结果;由抽查人员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内容进行设备期间性能核查,并与县级公路交调机构的期间性能核查结果进行比对,检查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省、市、县级公路交调机构均应指定一名主要领导和至少一名专职人员负责公路交调工作,具体人员报上一级公路交调机构备案。省、市、县级公路交调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发生调整须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 省、市级公路交调机构应定期组织开展公路交调业务培训,并逐步建立公路交调业务考核上岗制度。
第二十一条 节假日是交通情况调查的重点观测期,省、市、县级公路交调机构应将公路交调值班纳入单位节假日值班工作内容,确保节假日期间公路交调设备日常工作不间断。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路交调工作相关经费包括建设费、设备运行维护费、管理费和科研费。
建设费主要包括公路交调站点建设费和公路交通情况调查数据中心建设费。对已建成通车路段,公路交调站建设费原则上应在公路养护工程经费中安排,也可通过专项经费解决;对在建和待建路段,公路交调站点建设费应纳入公路工程建设费中。公路交通情况调查数据中心可作为单项工程建设,费用应列入各级交通、公路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设备运行维护费主要包括公路交调站设备和数据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应纳入各级交通、公路部门日常公路养护工程费年度预算,或在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日常维护费中列支。
管理费主要包括省、市、县级公路交调工作培训费、人工调查费等,应列入各级交通、公路部门的年度财政预算。
科研费主要包括公路交调发展规划、调查方法、数据应用服务、管理机制等研究类经费,可通过科研课题申请交通科研经费。
第二十三条 省、市、县级交通、公路部门应保障经费来源,加强资金监管,规范各项公路交调经费使用。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 连续式观测站点的观测方式为设备自动观测,观测频率为每天24小时不间断观测;
间隙式观测站点的观测方式为交调人员人工观测,观测频率为:国道每月5日、15日、25日观测3天,省道每月5日、20日观测2天,县道每月5日观测1天,乡道每季末月的5日观测1天,每次观测持续时间为连续24小时。连续式观测站设备发生故障(含期间性能核查设备不合格)时,若未能及时维修、中断观测超过十天以上的,应转为人工观测,观测频率同间隙式观测站。
比重调查点与已有观测站共点的,可利用已有观测站的9月5日数据作为比重数据;比重调查点与已有观测站不共点的,采用交调人员人工观测方式,观测频率为每年9月5日观测一天,每次观测持续时间为连续24小时。
第二十五条 交调数据的录入和上报统一在公路交调管理平台中进行,交调统计人员应按《福建省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按期开展交调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上报工作。
第二十六条 省级公路交调机构应按归口每月对汇总的交通量数据进行分析,全年分析情况纳入年度公路网运行分析报告。
第二十七条 省、市、县级公路交调机构作为公路交调信息管理主体,应健全公路交调信息的质量审核制度,督促调查单位严格履行质量审核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公路交调信息为内部资料,应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管理,其中车速和拥堵情况等信息可向社会公众发布。年度统计报表、汇编资料、分析报告及全省汇总后的电子数据库文件应永久保存,其他统计信息保存年限应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九条 公路交调信息的采集、传输与存储的技术手段和设备应确保安全、可靠,禁止采用第三方代管、转发等方式。
第三十条 省级公路交调机构负责发布国省干线公路交调信息,市级公路交调机构负责发布农村公路交调信息,市际、县际间则可根据需要建立统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除省、市、县级公路交调机构或其授权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对外发布公路交调信息。对外提供交调统计资料时,应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手续。
第七章 标志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路交调标志是全国统一的专用标志,未经全国公路交调管理机构批准,不得用于与公路交调工作无关的其他用途。
省、市、县级公路交调机构在工作中应按以下要求正确使用该标志:
(一)公路交调站点(包括调查站房)的突出位置应设置公路交调标志。
(二)公路交调人员在开展现场调查时,必须佩戴公路交调标志,调查现场附属设施应标识公路交调标志。
第八章 考评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省、市级公路交调机构根据对本辖区内交调站点运行和维护情况定期抽查、日常数据上报情况,每年对下级公路交调机构工作进行考评并通报考评结果。
第三十三条 省、市级公路交调机构可在年度交调补助经费中,对年度考评优秀的下级公路交调机构适当倾斜,以资鼓励。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公路交调标志说明

说明:
1、公路交调标志是全国统一的专用标志,体现出对公路交通情况的调查与专注。
2、公路交调标志由图案和文字两部分组成。上方运用JD(交调拼音首字母缩写)的字母“J”变形组成为眼睛的轮廓,中心眼球部分代表公路;下方文字为中文“全国公路交通情况调查”及英文“china highway traffic survey”。
3、公路交调标志应附于各种与公路交调有关的设施、设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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