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郑木坤) 近日,漳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收到芗城区人民法院的两份行政裁定书,标志着全市首例非现场治超拒不执行处罚案件成功通过司法途径强制执行。
2024年4月10日,漳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两辆货运车途经芗城石亭非现场执法路段时,被路面动态称重检测设备抓拍。检测显示,其中一辆车总质量超限7.6吨,超限比例30.4%,另一辆车总质量超限6.75吨,超限比例21.77%。依据《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的规定,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分别予以该公司人民币2100元和1800元的行政处罚。然而,在后续执行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柯某消极应对、无故拖延,导致案件长期悬置。
“涉事企业不在辖区内,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与实际经营地不符。当事人一开始以资金困难为由推脱,后期干脆不接电话、人也找不到。”漳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二大队执法员陈键君回忆,执法人员上门催缴时,对方口头答应“马上交”,但直至缴款码过期也未缴纳。
经多次催告对方仍不履行,为破解执行困局,支队依法向芗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支持下,案件获准予执行裁定,实现漳州市首例非现场治超执法“依法查处、司法确认、强制执行”,为全市同类案件办理提供借鉴。
下一步,漳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将持续深化科技治超赋能,健全非现场执法查处、催告、司法移送全流程工作机制,加大执法惩戒力度,充分利用科技手段依法查处货车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切实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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