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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漳州某公司作为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放行车牌号为闽E7***9的超限货车出港口,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9.08吨,其法定限值为49吨,超限比例达20.57%。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港口经营者装载超出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或者超出船舶、车辆载货定额装载货物的行为。厦门市交通运输局依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和《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第403006序号的情形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针对上述问题,行业管理部门要紧扣“源头严防、路面严管、闭环严治”工作要求,强化源头企业守法经营主体意识,扎实开展溯源倒查工作,深挖货物装载源头违法线索,并将相关线索精准移送至行业监管部门,由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对源头企业违法装载行为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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