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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时间:2025-05-08 10:57 浏览量: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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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办运〔2025〕4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通知》(闽发改规〔2025〕1号)规定和我省实际,为更好实施补贴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起草形成《福建省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经与有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实施。

  二、目标任务

  积极推进交通运输设备更新,有序推动2017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以及2025年12月31日前超出质保期或不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

  三、补贴对象、标准和期限

  (一)补贴对象

  对车龄8年及以上,即2017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以及2025年12月31日前超出质保期或不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予以资金补贴。

  补贴情况可以分为二种情形:(1)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2)更换动力电池。

  (1)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①首次注册登记时间、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以及新购车辆的识别代号、车辆型号、收付款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信息与佐证材料。报废的老旧城市公交车可以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的车辆,对于报废融资租赁老旧公交车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融资租赁合同。

  ②购置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应提供明确相关信息的车辆购置合同等佐证材料。

  (2)更换动力电池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①提供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旧动力电池包数量、旧动力电池包编码,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包数量、动力电池包编码、生产日期等信息,以及动力电池更换合同(含动力电池安全合规性要求)、发票、收付款凭证和验收证明等佐证材料。

  ②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应在2024年1月1日后生产,质保年限不低于5年,且满足GB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并符合行业管理部门关于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事项公告要求。

  (二)补贴标准

  对申请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7米以下每辆车补贴9万元,7米及以上每辆车补贴10万元;更新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额外补贴1万元;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4.2万元。

  (三)实施期限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时间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已提交补贴资金申请但未拨付资金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纳入2025年政策支持范围。

  四、申报要求

  申请人应当在政策实施期内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申请人需填报《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和动力电池更换汇总表》《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明细表》《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明细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1)申请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更新补贴资金的,提供报废车辆的首次注册登记时间、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以及新购车辆的识别代号、车辆型号、收付款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信息与佐证材料,以及购置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应提供明确相关信息的车辆购置合同等佐证材料。

  (2)申请动力电池更换补贴资金的,提供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旧动力电池包数量、旧动力电池包编码,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包数量、动力电池包编码、生产日期等信息,以及动力电池更换合同(含动力电池安全合规性要求)、发票、收付款凭证和验收证明等佐证材料。

  五、监管职责和义务

  (一)各地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严格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省、市配套资金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不得通过举债筹集配套资金。

  (二)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加强动态监管,及时进行自评自查,应按月梳理资金使用进度、取得成效、存在问题等,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要督促各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资金。

  (三)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应做到100%实地审查,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各县级的补贴资金申报、使用、清算等情况适时开展抽查,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0%;省交通运输厅对设区市的补贴资金申报、使用、清算等情况适时开展抽查,比例不低于10%。

  六、注意事项

  (一)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进行处理。

  (三)以上政策措施不包含厦门市。

  七、联系方式

  上述政策若仍有不明,欢迎拨打咨询电话:12328或0591-87078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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