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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2026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交〔2026〕8号
各设区市(不含厦门)交通局、发改委,平潭交建局、经发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6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办运〔2026〕28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闽发改规〔2026〕1号)规定,为更好地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设备更新补贴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交通运输厅联合省发改委制定了《福建省2026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2026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6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办运〔2026〕28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闽发改规〔2026〕1号)规定,为更好地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设备更新补贴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公交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申请人,应为按照《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规定,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或者当地有关法规、规章等,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承担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的企业。申请人名称应与报废(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车辆除外)、购买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名称一致,或申请人与报废、购买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具有法定隶属关系。
第四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坚持设备更新与资源节约相结合的原则,指导申请人结合客流变化、微循环公交、远郊公交发展需求等,合理选择更换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车长类型,鼓励更换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第五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客车生产企业、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企业与申请人加强供需对接,发挥规模优势。
第六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省与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在申报、审核、拨付、监督等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改委细化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推进实施;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补贴资金分配建议,监督补贴资金的使用;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完成2026年补贴资金清算,并加强结果应用。
第八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补贴资金分配意见,配合同级有关部门及时下达拨付补贴资金,开展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年度绩效自评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补贴资金支持2018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以及2026年12月31日前超出质保期或不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
第十条 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是指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包括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氢燃料电池车辆。新购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使用性质应为“公交客运”,乘用车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第十一条 更换动力电池是指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进行全套更换,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应在2025年1月1日(含当日,下同)后生产,质保年限不低于5年,更换工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告》(2024年第22号)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对申请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7米以下每辆车补贴7万元,7米及以上每辆车补贴8万元;更新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额外补贴1.5万元;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4.2万元。
第十三条 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应提供报废车辆的首次注册登记时间、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以及新购车辆的识别代号、车辆型号、收付款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信息与佐证材料。报废的老旧城市公交车可以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的车辆,对于报废融资租赁老旧公交车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融资租赁合同。申请人与机动车所有人具有法定隶属关系的,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更换动力电池,应提供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旧动力电池包数量、旧动力电池包编码,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包数量、动力电池包编码、生产日期等信息,以及动力电池更换合同(含动力电池安全合规性要求)、发票、收付款凭证和验收证明等佐证材料。对于更换仍在质保期但已不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的,还应提供由客车生产企业、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或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动力电池状态评估证明。
第十五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更换动力电池验收证明应于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
第十六条 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仅部分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于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取得剩余上述证明材料的,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纳入2026年政策支持范围。
第十七条 对于更换动力电池,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已签订更换合同但未完成更换和验收,并于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完成更换和验收的,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纳入2026年政策支持范围。
第四章补贴资金申请及管理
第十八条 2026年中央下达的补贴资金,只能用于实施2026年的补贴政策,不得用于填补2025年及以前年度的资金缺口。省级根据各设区市补贴资金需求占比情况,统筹安排预拨资金。各设区市若用完中央下达资金额度,超出部分由各设区市自行承担。如补贴资金提前用完,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政策结束公告。省级可根据各地资金使用情况适时优化调整资金分配。
第十九条 拟申请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后及时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6年12月31日。
第二十条 申请人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报信息后,及时进行审核、反馈审核结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审核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2027年1月15日前补正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收集符合补贴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审核结果在属地交通运输部门门户网站等相关工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出补贴资金安排建议和拨付申请,有关资金按程序进行拨付;同时抄报省交通运输厅,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公安、商务部门。网站公示内容应长期保存,可供公开随时查询核验,并公开省、市、县三级举报渠道。
第二十二条 2026年补贴资金政策实施完毕后,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申请人上报的申报材料,填写《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情况表》(详见附件1-3)并盖章确认,连同审查工作开展情况,于2027年2月10日前一并报送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结合本级申报材料填报《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情况表》(详见附件1-3)并盖章确认,连同复核、抽查等工作开展情况,于2027年2月28日前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同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闽发改规〔2026〕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省交通运输厅在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汇总各设区市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等,向有关部门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申请。同时,省交通运输厅于2027年3月15日前,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本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情况(格式详见附件1-3)。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管理与监督工作。各地要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更新补贴政策跨年度顺畅衔接和平稳有序过渡。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机制,加强本辖区资金申请审核、拨付使用等全过程监督检查,严格开展审核和实地抽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应做到100%审查,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各县级的申报材料抽查比例不低于30%;省交通运输厅对设区市的补贴资金申报、使用、清算等情况适时开展抽查,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
第二十八条 全程资金管理及检查材料应建立台账,台账保存期应不少于10年,做到实时查询、有效追溯;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自行组织或聘请第三方机构等开展100%审计,发现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省级视情聘请专业机构开展复审复核。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和动力电池价格的监管,及时处置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情况,确保更新补贴政策更多惠及城市公交企业;要督促申请人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将报废城市公交车及报废动力电池交售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促相关客车生产企业、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企业,按照《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及时向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报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信息。督促申请人跟踪相关企业在信息平台报送更换信息情况,并及时掌握、留档完成报送的佐证材料。
第三十一条 各地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是资金管理第一责任主体,要严格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省、市配套资金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不得通过举债筹集配套资金。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大规模设备更新资金,加强动态监管,及时进行自评自查,应按月梳理资金使用进度、取得成效、存在问题等,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第三十二条 各地不得要求将报废公交车和报废动力电池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三十三条 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以上政策措施不包含厦门市。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以新出台政策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1.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与动力电池更换汇总表
2.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明细表
3.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动力电池更换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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