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福建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交〔2026〕4号

各设区市、漳州开发区交通局,平潭交建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3年第18号令)的精神,省厅决定对《福建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施细则》(闽交运安〔2010〕93号)作如下修订:

  一、规范考核主体。明确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主体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将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在第六条明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机构实施;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考核工作,具体可由所属道路运输机构承担”。

  二、修改不适应条款。删除无实际意义或已通过系统实现的条款,如超员考核内容、企业月度报送档案变动材料、违章投诉数据月度抄告等;调整质量信誉等级安全条件,细化AAA级至B级企业的事故责任标准;合并重复条款,将第十八条与第二十三条合并为依托系统数据减少企业报送材料的内容;修改档案保存期(由10年改为5年)、调整企业申请主体等,契合实际管理需求。

  三、完善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删除重复或不符实际的指标,如“科技设备应用情况”“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情况”等;修改指标内容,将服务质量投诉渠道调整为“12345”“12328”等多元渠道,社会责任指标增加“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情况”;新增运输安全日常管理、驾驶员诚信考核评级等加分项目;优化考核项目分值权重及记分标准,使指标体系更科学合理。

  四、优化考核结果运用。删除无上位法依据的收回班线经营权具体判定条款;修改新增及延续客运经营权许可规则,明确同等条件下优先许可给质量信誉等级高的企业;新增考核结果应用场景条款,将其作为服务质量招投标、表彰奖励等重要依据;细化不同等级企业奖惩措施,AAA级企业获优先支持,B级企业受限参与相关活动并约谈负责人;支持AAA级市际旅游包车企业升级省际包车资质。

  五、规范内容表述。更新法规名称及部门称谓,如“《信访条例》”改为“《信访工作条例》”“工商部门”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合并分公司考核相关条款,明确总公司与分公司、子公司的考核关系;整合B级考核情形,删除重复表述,确保内容严谨统一。

  六、其他情形。删除考核流程中“上网公示”“举报受理”等超出核心范畴的内容,及上下级部门指导监督条款;补充指令性运输任务主体范围,完善考核数据核实要求,调整考核结果公布主体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使流程更简洁规范。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6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旅客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市场退出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客运企业加强管理,规范运输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服务水平,保障运输生产安全,落实企业社会责任,维护旅客合法权益,建立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的道路旅客运输市场,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经我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客运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 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道路客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章守法,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客运企业发展。

  第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工作由省级道路运输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工作可由其所属的道路运输机构承担。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

  第七条 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B级表示。

  第八条 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运输安全指标

  1.运输安全日常管理:安全生产基础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客运驾驶员管理、客运车辆管理、运输组织、动态监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风险管控等。

  2. 交通运输责任事故率:企业发生交通运输责任事故次数占该企业所有营运客车车辆数的比率。

  3. 交通运输责任事故死亡率:企业发生交通运输责任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占该企业所有营运客车车辆数的比率。

  4. 交通运输责任事故伤人率:企业发生交通运输责任事故导致的受伤人数占该企业所有营运客车车辆数的比率。

  交通运输责任事故限于考核周期内道路客运企业承担同责及同责以上,有人员伤亡的交通运输事故(下同)。

  营运客车车辆数系指企业上年度末企业在册的营运客车总数,包括客运班车、客运包车、旅游客车,不包括出租汽车和城市公共汽车(下同)。

  (二)经营行为指标

  经营违章率:客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交通行业管理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的经营行为受到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次数占该企业所有营运客车车辆数的比率。

  (三)服务质量指标

  社会投诉率:经查实,道路客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因服务质量原因,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受到旅客、其他相关人向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服务平台投诉,或新闻媒体曝光等的次数总和占该企业所有营运客车车辆数的比率。

  (四)社会责任指标

  1. 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所属的营运客车按照有关规定最低保额以上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及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情况。

  2. 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道路客运企业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指令性应急运输任务的情况。

  (五)企业管理指标

  1. 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建立和完善考评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等情况。

  2. 企业稳定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稳定工作。道路客运企业不得因企业管理原因,导致发生违反《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出现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过激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六)加分项目指标

  1. 企业形象:企业营运客车统一外观,外部的同一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统一车辆色彩,从业人员统一着装。

  2.节能减排情况: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行业节能减排工作成效明显的。

  3.自有农村客运车辆数:自有农村客运车辆数达20辆为最低加分基数。

  4.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评级情况:对于考核年度内企业所属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为 AAA 级的比例达到80%以上或者AA 级、AAA级比例达到 90%以上,且均没有不合格驾驶员。

  5.老旧车辆报废更新情况:鼓励对8年及以上老旧车辆实行报废更新。

  6.行业正面典型及荣誉表彰情况:企业经营过程中获得了国家级、部级或省市县(区)级政府荣誉、通报表彰、信息化科技创新的。

  7.新闻媒体正面报道情况:企业工作人员出现好人好事被国家级、部级或省市县(区)级新闻媒体报道的。

  第九条 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项目总分值为100分,加分为10分。

  在考核项目分值中,运输安全指标为53分、经营行为指标为24分、服务质量指标为10分、社会责任指标为9分,企业管理指标为4分。

  加分项目分值中,企业形象指标为1分,节能减排指标为1分,自有农村客运车辆数为1.5分,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为1.5分,老旧车辆报废更新情况为1分,行业正面典型及荣誉表彰情况为2分,新闻媒体正面报道情况为2分。

  具体考核记分标准见附表1。

  第十条 道路客运企业考核总得分为考核项目与加分项目得分的累计。所有项目的考核分不计负分,扣完本项目规定考核分数为止。各项考核指标的有效数据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第十一条 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优良(AAA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考核项目和加分项目得分合计在85分以上;

  (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较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第十二条 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为合格(AA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考核项目和加分项目得分合计在70~85分之间;

  (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未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重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第十三条 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为基本合格(A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考核项目和加分项目得分合计在60~70分(不含)之间;

  (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未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未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重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第十四条 考核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不合格(B级):

  (一)考核项目和加分项目合计低于60分以下;

  (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四)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材料、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五)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

  (六)企业考核期内存在拒不履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较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旅客造成人身伤害或较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较大影响,而受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本细则所称的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旅客造成严重、特别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特别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三章 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六条 道路客运企业、企业所在地县(区)级或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建立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鼓励通过“福建省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建立质量信誉电子档案。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1. 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 企业、分公司办公场所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5. 企业、分公司从业人员花名册,包括管理人员(含安机人员)、驾驶人员、乘务人员、后勤人员(见附件2)。

  6. 企业、分公司客运车辆明细表(见附件3)。

  7. 企业、分公司经营客运班线及包车明细表(见附件4)。

  8. 业务操作规程、岗位职责、服务规范、监督检查措施等。

  9. 安全管理制度及对应项目考核台账:安全生产基础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客运驾驶员管理、客运车辆管理、运输组织、动态监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风险管控等。

  (二)交通运输责任事故情况

  1. 交通运输责任事故情况表(见附件5)。

  2. 公安部门出具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复印件。

  3. 有关部门对企业的处理意见。

  4. 企业对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

  (三)经营行为情况

  1. 经营行为违章情况表(见附件6)。

  2.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3. 企业对责任人、当事人的处理意见。

  (四)服务质量情况

  1. 服务质量投诉及处理情况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查处理意见见附件7)。

  2. 有关部门的查处意见。

  3. 企业整改意见,对责任人、当事人的处理意见。

  (五)承运人责任险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

  1. 客车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表(见附件8)。

  2.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表(见附件8)。

  3. 客车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

  4.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

  (六)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情况

  1. 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情况表(见附件9)。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要求完成指令性运输任务所出具的证明。

  (七)企业管理情况

  1. 影响社会稳定事件情况表(见附件10)。

  2. 相关部门的处理意见。

  3. 企业的整改报告,对责任人、当事人的处理意见。

  (八)加分项目情况

  1. 车辆统一标识、外观样式相片。

  2.车辆已统一标识、外观名单。

  3.企业服务人员(含司、乘人员)统一服装规定及外观样式相片。

  4.企业服务人员名单。

  5. 节能减排台账。

  6.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评定台账。

  7.自有农村客运车辆数台账。

  8.老旧车辆报废更新台账。

  9.行业正面典型及荣誉表彰情况。

  10.新闻媒体正面报道情况。

  第十七条 道路客运企业设立有分公司的,其分公司与总公司分别进行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总公司质量信誉考核数据应当包含分公司质量信誉考核数据。道路客运企业的分公司和分公司所在地县(区)级或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建立道路客运企业分支机构质量信誉档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应当单独进行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母公司占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的考核指标应纳入母公司的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日常工作已掌握被考核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情况的,“福建省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已有相应材料或本省内客车违章、投诉信息的,可不再要求道路客运企业报送此项指标的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和检查,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的情况,经核实后及时记入质量信誉档案。

  第二十条 交通责任事故汇总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同级公安交警部门采集,同时记入质量信誉档案。

  第二十一条 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纸质档案采用A4纸规格,有条件的可同时使用电子文本,档案保存期为5年。

  第二十二条 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同时经营道路旅客运输业务和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分别根据企业营运客车、营运货车的质量信誉来计算客运业务和货运业务的各项考核指标,并以此为据分别评定企业的道路客运、道路货运质量信誉等级。

  第二十四条 道路客运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根据本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考核,并如实报送质量信誉情况总结及有关材料:

  (一)企业所在地在县级(除区之外)行政区域的,由运输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企业所在地在设区市城区的,由企业向所在地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地无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由企业向所在地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分公司申请质量信誉资料核实的,应当按以下规定提出申请:

  (一)企业分公司所在地在县级(除区之外)行政区域的,由分公司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企业分公司所在地在设区市城区的,由分公司向所在地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地无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由企业向所在地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上年度质量信誉情况总结,包括运输安全、经营行为、服务质量、落实社会责任、企业管理、公益形象,行业正面典型及荣誉表彰情况,新闻媒体正面报道,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等方面情况。

  (二)经企业自评的《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见附件11)。

  (三)企业质量信誉档案。

  (四)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分公司核实的资料。

  (五)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区)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接到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申请或分公司质量信誉资料核实申请的,可以采用调阅相关资料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实。发现事故、违章、投诉数据存在瞒报、漏报情形的,应当要求企业作出书面说明并开展专项核查,经查证属实的,按对应指标分值进行扣分。

  第二十八条 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结束后,应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对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各项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上报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分公司质量信誉考核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对分公司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进行初评,出具书面证明(见附件12),并对确认结果负责,抄告总公司所在地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客运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通知被考核道路客运企业,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申诉或者举报。公示结束后,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组织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最终考核结果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见附件13),并将评定结果于6月15日前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6月30日前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省级运输机构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在网站上建立专项查询系统,方便社会各界查询道路客运企业历年的质量信誉等级。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纠正或撤销存在重大失实的考核结论。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考核过程中,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奖罚措施

  第三十四条 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应当作为企业服务质量(信用、信誉)招投标、新增道路客运经营权、扩大经营范围、经营权延续、表彰奖励、品牌创建、示范和试点申请、评优评比,以及实施行政监督、检查和管理的重要依据。鼓励社会优质资源向质量信誉考核等级高的道路客运企业倾斜。

  第三十五条 (一)对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的道路客运企业(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的除外),在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中, 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在试点新项目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给予重点支持;在荣誉表彰及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

  (二)最近一次考评结果为AA级以下的道路客运企业,不得推荐参加行业相关试点工作;不得推荐或者授予行业文明单位、星级企业、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三)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级的道路客运企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四)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实施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时,在下列情况下,应参考企业的客运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许可审查研究时,对同一新增道路客运经营权有两个以上道路客运企业提出申请,在都符合许可条件的前提下,许可机关应当将经营权许可给上一年度客运质量信誉等级高的企业。上一年度客运质量信誉等级相同的,应逐年比较上一年度之前的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前三年度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均相同的,逐年比较质量信誉考核分数,择优许可。

  (二)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来实施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的,企业的客运质量信誉等级作为评标时重要的评价内容。

  第三十七条 市际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符合近两年质量信誉考核为AAA级,在满足省际包车经营资质条件下,可以申请将市际包车经营资质升级为省际包车经营资质。

  第三十八条 道路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继续申请延续经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将客运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价结果作为线路到期重新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依法收回其顺延年度内一定数量的到期客运经营权,被收回的客运经营权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许可给最近两年评价等级为AAA级的经营者。

  第三十九条 道路客运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不合格(B级)或上两年连续为基本合格(A级)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整改期间,不再予以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整改结束后,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个体道路客运经营业户的质量信誉考核,参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于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修订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福建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交运安〔2010〕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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