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交〔2024〕8号

各设区市(不含厦门)交通运输局、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经发局、公安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4〕44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规〔2024〕1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更好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福建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商务厅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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