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中心(局)、省高指、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省交通质安中心:
根据《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及《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有关规定,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决定对《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闽交建〔2010〕151号)作如下修订:
将第六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费用及安全生产条件、保障措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等有关要求;并在工程量清单细目中以总额价形式单列安全生产费用作为指定报价,费用总额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5%,且该项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大跨径桥梁、海(江)底隧道等具有高技术难度和安全风险的项目,应当相应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比例。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将第九条第(七)款修改为“按正常施工作业所设置的防失稳支撑、支架等设备费用;”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项目清单、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并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向施工单位支付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重新发布。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