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7-0701-2025-0160
- 文号: 闽交执法函〔2025〕7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 生成日期: 2025-08-29
-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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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漳州开发区交通局,平潭交建局,厦门港口局,沿海各港口中心,省公路中心、港航中心、运输中心、交通质安中心,各执法支队: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交办法〔2025〕37号)要求以及交通运输部公布的《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经研究,厅制定了《福建省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强化统筹协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不同层级间的统筹协调机制,积极推行“综合查一次”,督促各级综合执法机构、行业发展机构将《事项清单》作为规范涉企检查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提升监管效能的重要依据,严格按照清单事项及依据开展检查,确保“清单之外无涉企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切实提升监管质效和企业满意度。
二、结合行业实际,细化清单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权责清单和本地实际,于2025年10月底前细化、完善并公布本级涉企检查事项清单及相应要求。各级综合执法机构、行业发展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相关检查事项,在《事项清单》框架内进一步明确本领域涉企检查的重点和有关实施要求。
三、依法全面履职,确保监管到位。《事项清单》系基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检查实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归纳形成,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执法机构及受委托的行业发展机构应将其作为实施涉企行政检查的基本指引,同时对于未列入清单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交通运输部门有明确的权责要求规定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通用法律及其有关实施条例等),应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的涉企检查职责。国务院、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等上级单位有关文件对涉企检查明确相应规程等具体要求的,应按照其要求落实。涉密领域的有关涉企行政检查,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执行。
各地各单位应结合行业监管实际,全面依法履行涉企行政检查职责,执行过程中如遇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报告。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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