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丽琴代表:
《关于将灾毁道路修复、桥梁建设列入补助项目并给予资金支持的建议》(第168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厅历来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各地农村公路灾毁修复工作,及时调整完善省级补助政策,提高省级补助标准,帮助地方加快推进灾毁修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闽政办〔2020〕52号),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属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可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基于我省体系机制,结合您的具体建议,逐项反馈如下。
一、关于对农村公路库外灾毁桥梁纳入省级补助范畴的建议
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附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鉴此,交通统计年报库内桥梁主要是交通(公路)部门管养,库外桥梁可能为当地市政道路、机耕道路、乡村自建道路等,管养单位则隶属其他部门。
《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2008年第102号)第八条规定“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征求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征求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目前,我省正组织各地市开展新一轮农村公路路网规划修编。对符合农村公路规划条件的桥梁,我厅将指导各地统筹纳入本辖区路网规划,并按政策积极支持。
二、关于对因灾受损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给予资金帮扶的建议
我省每年结合各地市农村公路列养里程,固定下达省级补助养护资金,并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农村公路灾毁保险,支持地方加快推进灾后重建工作。若发生较大及重特大灾毁时,仍按现行普通公路灾毁保通重建补助政策叠加支持。具体为:一是农村公路养护省级补助。对公路统计年报范围内的农村公路按照每年每公里县道15000元、乡道7000元、村道2000元的标准并结合年度挂钩考核情况给予补助,全部用于道路养护提升、灾毁重建等养护工程。2024年对上杭县下达省级养护资金补助1358万元。二是灾毁保险保费分担补助。对参加农村公路灾毁保险的县(市、区),省级对原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转移支付第一、二、三档县(市、区)、转移支付第四、五档县(市、区)分别按照90%、50%、30%的比例分担保费,保险理赔收入可用于地方开展灾后重建。2024年上杭县共获赔280.6万元。三是灾毁抢通、重建专项补助。在发生大灾情况下,为保障公路畅通,省级结合设区市灾毁受损严重程度,先行下达公路抢通资金;同时省级开展核灾工作,对受损农村公路按照单车道每公里40万元、双车道每公里80万元予以补助,对灾毁重建桥梁按照危桥改造(重建类)上限标准补助。2024年对上杭县下达公路抢通资金190万元、预下达灾毁重建补助615万元(后续完工兑现将再行下达),有力支撑重建进程。
三、关于取消或降低灾毁项目资金配套的建议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12号)要求,省级对水毁桥梁、道路修复按照灾毁重建专项补助标准予以安排,各级政府也要通过各种渠道落实配套资金,支持水毁修复实施。
2024年,我厅会同省财政厅修订了《福建省公路高质量养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4〕36号),其中对灾毁重建项目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对原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原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转移支付第一、二、三档县(市、区)水毁道路重建分别上浮20%、10%;水毁桥梁重建统一按照危桥改造(重建类)上限标准补助且对上杭县等原中央苏区县由原先上浮10%提高至上浮20%。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领导署名:王增贤
联系人:刘斌
联系方式:0591-87078222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