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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中心(局)、省港航中心、省运输中心:
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交办办函〔2022〕380号)转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抓好落实。
一、全面开展宣贯。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组织辖区城市公共交通、道路班车客运、道路客运站、水路旅客班轮、港口客运站等公共交通企业认真学习《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准确把握和理解《规定》内容,确保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工作要求落地落实。要依托网站、新媒体以及交通运输场站、车船等渠道加强宣传,促进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知情、参与、监督,为推进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公共交通运输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按规定方式、渠道主动公开运营服务、安全防范、应急处置、权益维护等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满足社会公众信息需求。要重点围绕企业信息公开内容是否准确全面、期限是否及时有效、方式和渠道是否便民实用、咨询服务是否畅通等方面开展巡查,抓好问题整改,提升企业信息公开服务水平。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细化工作举措,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采取专题评估、检查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公路、水路领域公共交通企业未按规定公开信息行为。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结合现行有关制度建立申诉处理工作制度,明确申诉接收渠道、处理时限,依法及时处理群众信息公开申诉。为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管理,省厅将通过12345、12328、厅门户网站等渠道,受理群众对公路、水路领域公共交通企业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申诉,按业务归口转省港航中心、省运输中心处置,省港航中心、省运输中心要按相关要求和办理时限及时办结答复。
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工做落实,于2022年6月15日前将《规定》宣贯和申诉处理制度建立情况和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书面报送省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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