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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循吏白登明

来源: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时间:2020-02-25 10:39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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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吏”是指奉公守法的官吏,在他们身上体现了一些共同点,如“重农宣教、清正廉洁,所居民富、所去民思”。

  白登明是《清史稿·循吏传》中的第一位传主。他先后任河南柘城知县、江苏太仓知州、高邮知州。三任地方官,均奉法循理、察乱减赋、清勤惠民,深受当地百姓爱戴。

  顺治五年(1648年),白登明任柘城知县。此时距清兵入关只有四年,地方上盗贼相聚成群。二十一岁的他,“治尚严肃”,循法治事,捕获首盗,并绳之以法,同时,他安抚鼓励当地百姓耕田读书,使之知礼义,境内治安晏然。五年后,白登明擢升为太仓知州。上任伊始,即颁布“禁衙蠹、禁地棍、禁赌博、禁奸淫”的“四禁”法令。当时太仓境内有一伙歹徒横行乡里,官吏大多敢怒不敢言。白登明立即将他们缉获,处刑示众。凡境内发生命案、盗窃案等,他都一一予以法办。同时,整税赋、理冤狱、访察利弊,为百姓做了许多实事。

  太仓濒江临海,水既是城市生命之源,也是可能为城市带来灾害的祸源。白登明任太仓知州期间,注重治水事业,以利民生。当时,太仓浏河淤塞,西部地区水患不断。顺治十三年(1656年),经广泛征求意见,他带领民众开浚了新浏河,使娄江之水排泄入江。工程尚未完工,却遭遇荒年,于是,他带头捐出个人俸禄,并在州衙题诗:“苦劳民力导泾沟,虽曰时艰利万秋。若个今朝含怨报,他日方晓白知州”,得到了当地民众广泛响应,仅用时一个月就完成了全部河道的疏浚,大大减少了太仓所受的水患。

  白登明深知人和是政通的基础。在太仓任上,他崇文尚教,创办书院,使境内“彬彬向化、弦歌大作”,后人为此写了碑记,以纪念其功德。

  三百多年过去了,白登明奉法循理、清廉爱民的事迹,还记载在柘城、太仓、高邮三地的史册中,其中蕴含的正能量,还在激励着我们。(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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