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抽查事项清单 多部门监管责任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3-05-31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对象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1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2号) 注册在福建省内的甲、乙、丙级监理企业 责任处室:厅建管处
落实单位:省交通质安中心
1.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监理企业人员条件、数量、仪器设备是否满足资质等级要求;
2.监理项目是否在资质范围内承揽,是否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记,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行为等;
3.监理人员从业登记情况、业绩登记情况、履职情况和信用情况等;
4.监理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是否规范。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2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8号) 注册在福建省内的甲、乙、丙级试验检测机构 责任处室:厅建管处
落实单位:省交通质安中心
1.试验检测项目是否在资质范围内承揽,检测人员是否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录入,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行为等。
2.试验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场地、环境、报告记录等是否仍满足等级标准要求。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3 普通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检查 1.《公路法》第二十六条: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
在建普通干线公路项目参建单位 责任处室:厅建管处;
落实单位:省公路中心
从业单位履约情况(包括现场质量情况、转包或违法分包情况、设计单位派驻设计代表情况、监理报告真实性及实行旁站情况、从业单位或人员挂靠情况等)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4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建设市场监督检查 1.《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公路法》第二十六条: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参建单位 责任处室:厅建管处;
落实单位:省高指
基本建设程序、从业单位履约情况(包括质量、安全、进度等)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5 水运建设项目建设市场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主席令第23号)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
5.《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1号)
6.《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2号)
7.《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44号)
8.《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4号)
9.《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交〔2022〕13号)
10.《福建省港口条例》(2007年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
11.《福建省航道条例》(2009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
12.《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21年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73号)
13.《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港口岸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规划发〔2021〕132号)
1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沿海港口岸线使用管理的通知》(闽交规〔2022〕38号)
在建水运项目 责任处室:厅建管处、厅综规处
落实单位:省港航中心、省福州港中心、省湄洲湾港中心、省泉州港中心
水运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含岸线使用、设计文件审批等)、建设市场、质量、安全等管理情况。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6 大陆与台湾间海上客运企业和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经营情况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
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
4.《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十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5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
5.《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
6.《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澎湖间海上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大陆与台湾间海上客运企业和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 责任处室:厅运输处
落实单位:省港航中心
企业经营情况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7 国内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省内水路客运企业和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企业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监督检查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
3.《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4.《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
5.《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规〔2020〕6号)等有关政策法规。
国内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省内水路客运企业和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企业 责任处室:厅运输处
落实单位:省港航中心
企业经营资质保持情况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8 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
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
4.《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十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5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
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的经营者 责任处室:厅运输处
落实单位:省港航中心
企业经营资质保持情况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9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
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
4.《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十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5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的经营者 责任处室:厅运输处
落实单位:省港航中心
企业经营资质保持情况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10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监督检查 《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福建省港口条例》 福州港辖区对台客运码头 责任处室:厅运输处
落实单位:省福州港中心
1.经营资质,对港口经营许可证、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资质情况等进行检查;
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预案,对各类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情况等进行检查;
3.客运场站,对客运设施、水路运输实名制和船舶靠泊情况等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台账资料检查
11 内河船员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726号)、《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 内河船员培训机构 责任处室:厅安监处
落实单位:省港航中心
培训机构资质保持、培训质量情况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12 港口设施保安年度核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办法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核验。核验时,可以根据情况对报送材料及《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和抽查。 全省港口经营企业(靠泊国际航线船舶) 责任处室:厅安监处 1.港口设施保安年度核验材料是否齐全。
2.港口设施保安运行情况:组织机构、主管及相关人员是否具备履行其职责的知识和能力、设备状况及运行情况、通信状况、训练演习情况、《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所确定的保安措施及程序的落实情况、保安事件发生及应对情况、年度调整情况、其他有关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3 港口码头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安全生产法》、《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安全工作指南》 港口码头企业 责任处室:厅安监处、厅运输处
落实单位:省福州港中心、省湄洲湾港中心、省泉州港中心
《港口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港口安全生产情况,设备设施、作业和现场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情况等;港口设施保安运行及计划落实情况等。 实地检查、台帐资料检查
14 港口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港口经营企业 责任处室:厅运输处
落实单位:省福州港中心、省湄洲湾港中心、省泉州港中心
1.港口经营、港口规费政策执行情况等。
2.港口经营情况;不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国防建设急需物资作业行为;未及时、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行为;港口理货备案;经营资质维持情况和内贸集装箱超重治理情况;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规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行为。
实地检查、台帐资料检查
15 特殊占用、挖掘、使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行为监督检查 《公路法》第42条、第44条、第45条、第54条、第55条、第56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26条、第27条,《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16条、第17条。 特殊占用、挖掘、使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行为企业 责任处室:厅执法监督局
落实单位:各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支队
1、相关涉路施工申请项目是否属于企业营业资质范围内,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审批材料、手续齐全。2、是否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实地检查、随机抽查
16 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0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35条。 行驶高速公路的超限运输车辆所属企业 责任处室:厅执法监督局
落实单位:各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支队
1、超限运输车辆所属企业是否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企业所属相关驾驶人员是否具有相应从业资格。
3、超限运输车辆是否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4、超限运输车辆技术条件是否符合所运载货物的要求。
5、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是否与签发的《通行证》明确的规格保持一致。
实地检查、随机抽查
17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情况监督检查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福建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闽交建〔2021〕34号)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 责任处室:厅建管处
落实单位:省公路中心
该企业获得的所有资质许可中的企业资产、技术人员、技术设备是否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具体包括部《办法》、《实施细则》中对各序列、等级资质作出的条件要求。 网上核查
18 船舶检验情况监督检查 1.《船舶检验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执行沿海船舶检验的船检机构 责任处室:厅运输处
落实单位:省港航中心
抽查船舶检验机构船检情况。 实地检查、台帐资料检查
19 港口经营监督检查 《港口法》、《安全生产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客运码头安全管理基本要求》、《客运码头安全管理指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2〕26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港口建设与经营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闽交政法函〔2022〕1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港口装卸内贸集装箱超重治理工作的通知》(交水办函〔2022〕1312号)
全省港口经营企业(持港经证企业) 责任处室:
厅运输处
厅安监处
落实单位:
省港航中心
1.属地港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落实情况。
2.经营资质维持情况。
3.港口规费政策执行情况等。
4.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及设备设施、作业现场管理情况。
5.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规范情况。
6.内贸集装箱超重治理情况。
7.《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贯彻执行情况。
实地查看、现场问询、台账资料检查
20 港口岸电建设使用情况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1号)、《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全省港口经营企业、岸电供电企业(指为靠港船舶提供岸电服务的组织或单位,可为港口经营人或受港口经营人委托的第三方) 责任处室:厅科教处、厅建管处
落实单位:省港航中心、省福州港中心、省湄洲湾港中心、省泉州港中心、厦门港口局
1.岸电建设情况:新建、改建、扩建码头(油气化工码头除外)应当同步设计和建设岸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油气化工码头除外)应当逐步实施岸电设施改造。
2.港口经营人应当将码头岸电设施主要技术参数、检测情况等信息通过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及时更新;岸电供电企业应当健全码头岸电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发生故障应当及时修复;岸电供电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岸电设备使用情况;港口经营人应当将用电船舶安排在具备相应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岸电使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实地查看、现场问询、台账资料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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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6
序号 抽查领域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发起部门 配合部门
1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检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交通运输部门 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部门配合
2 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检查 道路运输新业态经营企业 市场监管、公安、税务、网信部门配合
3 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情况检查 道路运输车辆达标核查机构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4 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在建高速公路交通运输行业产品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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