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修订后的《福建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原《实施细则(试行)》自2010年实施以来,在规范企业经营、提升服务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化、信用监管要求提升及上位法修订,原细则部分条款已不适应行业发展和管理需要。为确保与《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规有效衔接,亟需对考核主体、指标体系、结果应用等内容进行系统完善。
二、修订目标
立足我省道路客运实际,围绕“规范主体、完善指标、优化运用、简化流程”核心目标,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和诚信经营主体责任,提升考核科学性与实效性,推动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经我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业务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四、主要修订内容
1.规范考核主体。明确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主体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将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在第六条明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机构实施;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考核工作,具体可由所属道路运输机构承担”。
2.修改不适应条款。删除无实际意义或已通过系统实现的条款,如超员考核内容、企业月度报送档案变动材料、违章投诉数据月度抄告等;调整质量信誉等级安全条件,细化AAA级至B级企业的事故责任标准;合并重复条款,将第十八条与第二十三条合并为依托系统数据减少企业报送材料的内容;修改档案保存期(由10年改为5年)、调整企业申请主体等,契合实际管理需求。
3.完善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删除重复或不符实际的指标,如“科技设备应用情况”“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情况”等;修改指标内容,将服务质量投诉渠道调整为“12345”“12328”等多元渠道,社会责任指标增加“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情况”;新增运输安全日常管理、驾驶员诚信考核评级等加分项目;优化考核项目分值权重及记分标准,使指标体系更科学合理。
4.优化考核结果运用。删除无上位法依据的收回班线经营权具体判定条款;修改新增及延续客运经营权许可规则,明确同等条件下优先许可给质量信誉等级高的企业;新增考核结果应用场景条款,将其作为服务质量招投标、新增经营权、表彰奖励等重要依据;细化不同等级企业奖惩措施,AAA级企业获优先支持,B级企业受限参与相关活动并约谈负责人;支持AAA级市际旅游包车企业升级省际包车资质。
5.规范内容表述。更新法规名称及部门称谓,如“《信访条例》”改为“《信访工作条例》”“工商部门”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合并分公司考核相关条款,明确总公司与分公司、子公司的考核关系;整合B级考核情形,删除重复表述,确保内容严谨统一。
6.其他情形。删除考核流程中“上网公示”“举报受理”等超出核心范畴的内容,及上下级部门指导监督条款;补充指令性运输任务主体范围,完善考核数据核实要求,调整考核结果公布主体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使流程更简洁规范。
五、实施期限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六、关键词诠释
质量信誉考核: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客运企业在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综合评价。质量信誉等级分为AAA级(优良)、AA级(合格)、A级(基本合格)和B级(不合格)。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福建省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客运处
联系电话:0591-87077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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