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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时间:2026-02-04 19:35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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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适应网约车行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推动我省网约车行业持续规范化、健康化发展,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联合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委网信办组织对2016年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闽交运〔2016〕70号,以下简称《意见》)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2016年10月,省交通运输厅联合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委网信办印发《意见》。《意见》实施9年多以来,有效规范了我省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推动网约车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管理成效。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省交通运输厅基于两方面原因启动《意见》修订工作:一是贯彻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修改相关不适应条款,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二是因机构改革职能划转,需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确保监管工作无缝衔接、落实到位。

  为做好《意见》修订工作,修订送审稿已广泛征求各地市交通运输部门、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委网信办和重点网约车平台企业意见,同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共收到意见5条,其中采纳3条、部分采纳2条,均与相关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修订稿已通过省发改委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以及省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组织开展的合法性审核与公平竞争审查,确认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适格、程序合法,内容不存在违法增设许可、处罚、强制权和违法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等情况。2025年12月19日,修订稿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二、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适应网约车行业发展新形势,贯彻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落实机构改革职能划转要求,厘清各相关部门监管职责,规范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我省网约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修订2016年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意见。

  (二)有效期限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三)职责分工

  省交通运输厅统筹推进《意见》修订落实,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委网信办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意见》修订。

  (四)新旧意见差异 

对比内容 原意见 新意见
部门名称表述 涉及工商、价格、质监部门相关职责表述。 因机构改革,将工商、价格、质监部门统一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
许可条件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在我省设立企业法人机构(已取得本省巡游车经营资格的除外),在服务所在设区市设立分支机构(已设立法人机构的除外),并具有相应服务能力。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在我省服务所在设区市(含平潭)设有服务机构,并具有相应服务能力。
工商部门要做好网约车平台公司设立及经营登记等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网约车平台公司登记注册等工作。
规范市场竞争 工商、价格部门要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网约车 报废标准 结合我省实际,网约车报废应按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执行,不另行制定报废标准。 网约车报废应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不另行制定报废标准。
网约车 监管方式 各地要创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监管方式,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各地要创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监管方式,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和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加强各类监管方式衔接配合。

  四、注意事项

  各地市交通运输部门、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修订后的《意见》要求,落实监管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做好政策衔接和宣传解读工作,确保修订后的《意见》顺利落地实施,推动我省网约车行业高质量发展。

  五、联系方式

  解读处室:厅运输处

  联系电话:0591-87552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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