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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服务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时间:2025-11-24 18:07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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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我省大件运输许可办件量持续快速增长,从2020年的1.5万件增至2024年的2.6万件,年均增长14.7%;2025年1—11月办件量已达2.4万件。随着业务规模扩大,行业监管面临新挑战,市场主体对审批效率与服务质量的期待也日益提升。为切实维护运输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以更优政务服务推动大件运输许可提质增效,持续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提升企业与群众办事的便捷度和获得感,我厅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部署,系统总结“大件运输一件事”集成审批实践经验,充分吸纳大件运输许可数字化提升成果,全面衔接相关政策法规、业务规范与技术标准,修订形成《福建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服务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二、修订目标

  一是厘清部门职责。在并联审批中,明确交通、公安、住建三部门的职责边界与分工;在公路大件运输审批中,明确省、市、县三级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运输行业发展机构、公路行业发展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等部门的职责边界与分工。

  二是规范许可流程。统筹全程网办、数据最多采一次、无证明省份建设等审批改革要求,精简办理环节、缩短许可时限,建立全省统一的许可办理流程,实现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三是完善服务机制。将我省已探索建立起的大件运输重点企业“一对一”联络服务机制纳入本《细则》,规范主动靠前服务。

  四是加强经费保障。明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预算中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路线勘测、验算、现场核查、服务保障和监管能力建设。

  五是强化监督检查。按照最新上位法规规定,调整对承运人违法行为的罚则;明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强调对许可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行为的处理。

  三、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大件运输(包括跨省大件运输和省内大件运输)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通行管理、服务保障和监督检查。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一)明确职责分工。在第一章明确省市县三级大件运输许可部门职责分工(第六条),并根据交通运输部2024年发布的《大件运输许可业务规范和技术要求》规范大件运输许可岗位设置(包括受理岗、审查岗、现场核查岗和审批岗)及其职责(第七条)。

  (二)规范跨部门业务联办。根据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和福建省有关“高效办成一件事”部署要求,明确与公安、住建等部门通过大件许可系统跨部门协同联办,实现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城市道路审批及征求公安交管部门意见等环节全流程网办(第八条)。

  (三)完善许可标准。根据交通运输部《大件运输许可业务规范和技术要求》,统一对外受理部门(第十一条)和申请材料(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规范受理环节审核内容(第十六条)、不予受理意见标准(第十七条)等,解决跨省和省内大件许可业务不规范,规则不统一等问题,实现同一事项在全省范围内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四)明确核查范围、内容及验算要求。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件运输许可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2〕160号),明确对我省行政辖区内起运的Ⅲ类大件运输车辆应当全部进行现场核查,对其他类型的大件运输车辆,按照一定比例抽查,对申请的车货总质量或总体外廓尺寸接近跨类临界值的,要重点进行抽查(第二十条)以及我省现场核查需要重点核查的七项内容(第二十二条),解决以往现场核查标准不统一问题;同时根据《公路路政管理技术标准》(JT4110-2024),明确通行总质量超过100吨的大件运输车辆时,应当进行桥涵结构验算,必要时进行荷载试验(第二十五条)。

  (五)统一对外承诺时限。明确一类大件运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对于二类大件运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对于三类大件运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第二十八条),解决目前全省大件运输许可对外承诺时限不统一的问题。

  (六)明确经费保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大件运输许可队伍建设,安排专项经费保障大件运输许可工作(第三十九条)。

  (七)加强数据汇聚。明确省高速集团、省级公路行业发展机构、省级运输行业发展机构要将公路技术状况、重要桥隧指标、收费站限高限宽和施工阻断等信息,以及卫星定位数据汇聚大件运输许可系统,为大件运输车辆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数据支撑(第四十三条)。

  五、注意事项

  本《细则》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4日。

  六、关键词诠释

  专用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专项作业,但不包括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汽车。

  七、联系方式

  解读处室:厅政策法规处;

  咨询电话:0591-87077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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