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5〕17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办运〔2025〕12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通知》(闽发改规〔2025〕1号)规定,和我省实际,为更好实施补贴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起草形成《福建省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经与有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联合印发实施。
二、目标任务
积极推进交通运输设备更新,有序淘汰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货车,加快更新一批高标准低排放营运货车。
三、补贴对象、标准和期限
(一)补贴对象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前报废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提前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实施差别化补贴。
(二)补贴标准
1.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标准见表1。
表1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2.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并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按以下方法计算:
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
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
其中,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见表2。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时间不足1年的,可以申请新购营运货车补贴。
表2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3.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
(三)实施期限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时间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
四、申报要求
申请人需填报《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向属地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一)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二)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三)申请新购置车辆补贴资金的,提交《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五、监管职责和义务
(一)各地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严格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省、市配套资金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不得通过举债筹集配套资金。
(二)各设区市级交通运输局在收到县级交通运输局上报的材料后,及时会同公安、商务等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结果在属地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等相关工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安排建议和拨付申请。
(三)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应做到100%实地审查,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各县级的申报材料抽查比例不低于30%;省交通运输厅对设区市的补贴资金申报、使用、清算等情况适时开展抽查,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
六、注意事项
(一)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进行处理。
(三)以上政策措施不包含厦门市。
七、联系方式
上述政策若仍有不明,欢迎拨打咨询电话:12328或0591-87078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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