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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质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监理企业从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文号:闽交质监〔2011〕332号
来源:福建省交通质监局  发布时间:2017-06-15

各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市场秩序,促进监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特制定《福建省公路水运监理企业从业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交通质监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公路水运监理企业从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监理行业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监理市场秩序,促进监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并在福建省辖区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从业登记分监理企业登记和项目监理机构登记。

  监理企业登记是指监理企业初次在福建省辖区内承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后,向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办理的登记手续。

  项目监理机构登记是指监理企业取得工程项目监理业务,在项目现场设立的监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向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登记手续。

  第四条 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负责监理企业从业登记的统一管理。

  各设区市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管辖区内项目监理机构登记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监理企业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从业登记表》(附件1);

  (二)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拟在福建从业的主要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近两年诚信证明材料。

  第六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登记表》(附件2);

  (二) 服务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项目中标通知书;

  (三) 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的聘用证明;

  (四) 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的岗位登记证明;

  (五) 从业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 监理企业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填报。初次登记的监理企业应在取得福建省内监理中标通知书或监理合同后的30日内,从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网站,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信息支持系统上填报《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从业登记表》,按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确保所填写内容的完整、准确和真实。

  (二)提交。下载打印已填报的《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从业登记表》,并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单位公章,向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提交书面相关登记材料(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应提交的材料)。

  (三)审查。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收到登记材料后,审核监理企业登记材料,核实网上登记信息。

  (四)公布。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将查验合格、通过登记的监理企业的主要信息在网站上公布。

  (五)查询。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登录查询登记信息。

  (六)变更。已经登记的监理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的10日内,向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项目监理机构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填报。监理企业授权建立的项目监理机构从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网站(网址:http://www.fjjtzj.com/,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信息支持系统)上填报《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登记表》,按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确保所填写内容的完整、准确和真实。

  (二)提交。下载打印已填报的《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登记表》在建设单位检查认定后30日内,向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书面相关登记申请材料(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应提交的材料)。

  (三)审查。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收到登记材料后,审核项目监理机构登记材料,核实网上登记信息。

  (四)公布。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对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查验合格、通过登记的项目监理机构主要信息在网站上公布。

  (五)查询。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登录查询登记信息。

  (六)变更。已经登记的项目监理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的10日内,向工程项目质监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监理企业不具备合法地位;

  (二)登记监理企业提交的文件内容不真实;

  (三)监理企业信用差;

  (四)认为不应当予以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监理业务的监理企业,应当于本办法生效后30日内完成登记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在审批、认定、监督检查工程时应当审查登记情况,对未经登记或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及时督促,限期办理。

  第十二条 在福建省内承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任务的单位(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从业登记手续、适时办理变更和在登记中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的,依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和《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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