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门抽查事项清单 | 多部门监管责任事项清单 |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对象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1 | 港口经营监督检查 |
《港口法》、《安全生产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客运码头安全管理基本要求》、《客运码头安全管理指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安全工作指南》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2〕26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港口建设与经营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闽交政法函〔2022〕14号) |
全省港口经营企业 |
责任处室: 厅运输处 厅安监处 落实单位: 省港航中心、省福州港中心、省湄洲湾港中心、省泉州港中心 |
1.经营资质维持情况、港口规费政策执行情况等。 2.港口经营情况;不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国防建设急需物资作业行为;未及时、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行为;港口理货备案;内贸集装箱超重治理情况;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规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行为; 3.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和内河船舶涉海超航区航行; 4.水路运输实名制和船舶靠泊情况等进行检查。 5.《港口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港口安全生产情况,设备设施、作业和现场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情况等;港口设施保安运行及计划落实情况等;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建立货物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有关从业人员职责明确情况;称重用计量器具和监控设备配备情况;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情况;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情况;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隐患治理情况;危险货物储存方式、方法和数量情况。 |
实地查看、现场问询、台账资料检查 |
2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情况检查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2号) | 注册在福建省内的甲、乙、丙级监理企业 |
责任处室:厅建管处 落实单位:省交通质安中心 |
1.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检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监理企业人员条件、数量、仪器设备等是否满足资质等级要求。 2.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抽查企业是否按相关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3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情况检查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 | 注册在福建省内的甲、乙、丙级质量检测机构 |
责任处室:厅建管处 落实单位:省交通质安中心 |
1.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条规定,检查试验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场地、环境、报告记录、质量保障体系等是否仍满足等级标准要求。 2.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检查机构是否按相关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4 | 普通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检查 |
1.《公路法》第二十六条: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 5.《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指导意见》(交办安监〔2023〕64号)。 6.《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相关工作。 |
在建普通干线公路项目参建单位 |
责任处室:厅建管处; 落实单位:省公路中心 |
从业单位现场合同执行情况(包括人员履约、质量、进度、安全(平安工地)等)。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5 |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建设市场监督检查 |
1.《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公路法》第二十六条: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5.《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相关工作。 |
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参建单位 |
责任处室:厅建管处; 落实单位:省高指 |
基本建设程序、从业单位履约情况(包括质量、安全、进度等)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6 | 水运建设项目建设市场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主席令第23号)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 5.《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1号) 6.《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2号) 7.《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44号) 8.《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4号) 9.《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交〔2022〕13号) 10.《福建省港口条例》(2007年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 11.《福建省航道条例》(2009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 12.《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21年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3号) 13.《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港口岸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规划发〔2021〕132号) 1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沿海港口岸线使用管理的通知》(闽交规〔2022〕38号) 15.《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2020年12月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在建水运项目 |
责任处室:厅建管处、厅综规处 落实单位:省港航中心、省福州港中心、省湄洲湾港中心、省泉州港中心 |
水运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含岸线使用、设计文件审批等)、建设市场、质量、安全等管理情况。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7 | 港口船舶污染防治及岸电相关情况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1号)、《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修正)、《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全省港口经营企业 |
责任处室:厅科教处、厅建管处 落实单位:省港航中心 |
1.港口岸电建设情况:新建、改建、扩建码头(油气化工码头除外)同步设计和建设岸电设施情况;已建成的码头(油气化工码头除外)逐步实施岸电设施改造情况。 2.港口岸电使用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向靠港船舶提供岸电服务;是否按规定建立相关制度或者应急预案、记录或者报送岸电供电信息、提供岸电服务,是否发生岸电设施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导致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使用情况。 3.是否按规定编制船舶污染防治能力评价报告并通过主管部门审查;是否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配置责任,是否拒绝接收船舶送交的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船舶水污染物。 |
实地查看、现场问询、台账资料检查 |
8 | 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和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企业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监督检查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 3.《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4.《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 5.《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规〔2020〕6号)等有关政策法规; 6.《交通运输部关于延续国内水路运输有关政策的公告》(交通运输部2023年第31号公告)。 |
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和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企业 |
责任处室:厅运输处 落实单位:省港航中心 |
企业经营资质保持情况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9 | 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6号); 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 4.《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十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5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 |
国际船舶运输企业 |
责任处室:厅运输处 落实单位:省港航中心 |
企业经营资质保持情况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10 | 从事大陆与台湾间、内地与港澳间船舶运输业务的企业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6号); 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 4.《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十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5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 5.《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 6.《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澎湖间海上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
从事大陆与台湾间、内地与港澳间船舶运输业务的企业 |
责任处室:厅运输处 落实单位:省港航中心 |
企业经营资质保持情况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11 | 内河船员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7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 | 内河船员培训机构 |
责任处室:厅安监处 落实单位:省港航中心 |
培训机构资质保持、培训质量情况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12 |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核发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5条 | 全省港口经营企业(靠泊国际航线船舶) | 责任处室:厅安监处 | 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3 | 特殊占用、挖掘、使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行为监督检查 |
《公路法》第42条、第44条、第45条、第54条、第55条、第56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26条、第27条,《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16条、第17条。 |
特殊占用、挖掘、使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行为企业 |
落实(责任)单位:各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支队 |
1、相关涉路施工申请项目是否属于企业营业资质范围内,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审批材料、手续齐全。 2、是否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
实地检查、随机抽查 |
14 | 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0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35条 | 行驶高速公路的超限运输车辆所属企业 |
落实(责任)单位:各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支队 |
1、运输车辆所属企业是否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是否具有相应从业资格。 3、大件运输车辆是否按照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是否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 4、大件运输车辆是否未经许可擅自行驶高速公路。 5、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
实地检查、随机抽查 |
15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情况监督检查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福建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闽交建〔2021〕34号)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 |
责任处室:厅建管处 落实单位:省公路中心 |
1.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抽查企业是否按相关规定履行资质变更手续; 2.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抽查企业获得的所有资质许可中的企业人员是否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
网上核查 |
16 | 对建设项目执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情况的监督检查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 | 责任处室:厅建管处;落实单位:省港航中心、省福州港中心、省湄洲湾港中心、省泉州港中心 |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 | 现场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