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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港口发展中心关于印发泉州港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23-06-01    浏览量:{{ pvCount }}

中心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执法支队,辖区港口企业、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按照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和泉州市政府工作要求,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泉州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现将《泉州港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福建省泉州港口发展中心     
  2023年5月31日        
  
泉州港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按照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和泉州市政府工作要求,推动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从即日起在泉州港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省66项、市75项具体举措,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突出港口危货、港口客运、水运工程建设等行业重点领域,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设施设备故障、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管理缺陷等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宣传警示先行、标准化提升推动、执法约束保障的总体思路,督促推动企业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认真排查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坚决守牢港口安全底线。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底数,提升企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意识,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推动企业员工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推动企业筑牢安全生产的“第一屏障”;对照“三个必须”强化安全监管,聚焦重大事故隐患精准严格执法,增强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愿和能力水平。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最大限度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全力确保港口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专项行动主要内容
  (一)紧盯“关键少数,狠抓企业全员责任落实
  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主要负责人”)是法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组织排查整改进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是主要负责人的法定义务。各相关单位(处室)要依职责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全面落实安全法定职责基础上,突出抓好以下六项工作:
  1.研究组织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学习研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重点检查事项,组织研究部署开展对标对表自查自改,积极运用企业“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成果精准查找重大事故隐患;要组织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能立即整改的,要迅速整改到位;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要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分别向各港务站和质安站报告;及时吸取专项行动期间国内外发生的典型事故教训,迅速组织排查整治本企业同类事故隐患;专项行动期间,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要带队对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一次检查(港口危货、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企业6月起每月至少1次)。
  2.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作用。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定标准化岗位职责卡片。要突出管理团队安全责任落实,组织制定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要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积极引入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力量加强技术指导,精准查找、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3.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近期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每季度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对电气焊等动火作业,要按照规定落实动火作业审批手续,作业时要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确保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要组织企业全面检查电气焊等设备,杜绝带病作业或使用淘汰、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要组织做好有限空间辨识确认工作,重点筛查每个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严格现场安全管理。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每季度进行1次全面排查,严禁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明确“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任”的管理制度。
  4.组织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开展1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坚决依法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内容,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5.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根据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至少组织开展1次针对重大风险隐患引发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港口危货、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企业每半年至少1次),提升企业应急处置能力,特别要让全体从业人员主动参与安全生产、真正掌握岗位安全要点,切实落实岗位安全责任,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提高全员应急避险意识。
  6.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确保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主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提升。实施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使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岗位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组织本企业对照《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的通知》(闽交安〔2021〕4号),研判是否存在重大风险;对存在重大风险的,要建立“五个清单”,制定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并分别向各港务站和质安站报告。应当组织本企业全面排查涉有限空间、临时用电、高空作业、检维修等特殊作业风险点,逐一落实风险辨识警示、培训教育、作业审批和现场监护等安全措施。应当要组织企业排查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按有关规定报市场监管部门完善检验手续。要将重大风险基本情况、管控措施和应急处置等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一线关键岗位人员的风险意识和专业技能水平。
  (二)突出精准执法,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各相关单位(处室)要结合《关于印发<泉州港安全生产执法攻坚年活动方案>的通知》(闽泉港〔2023〕29号)的部署要求,紧盯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以顽强的斗争精神、过硬的素质能力及时发现并查处企业的非法违规问题,坚决整治安全监管执法“宽松软虚”,通过精准严格的监管执法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突出抓好以下六项工作:
  1.大力宣传解读排查整治标准要求。各港务站、质安站要及时将上级关于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和本实施方案传达辖区港口企业、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结合整治重点积极宣传解读排查整治标准要求,全力督促组织开展本辖区、本领域专项行动。
  2.提升监管执法人员能力水平。执法支队要健全执法人员入职培训、持证上岗和定期轮训制度。各相关单位(处室)要利用企业自查自改阶段时间,积极组织开展和参加监管执法人员专题培训,切实增强监管执法人员专业技能和实战本领;要结合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明责知责、履责尽责,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切实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要重点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点执法检查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提高监管执法人员专业素养和法治素养;要依职责组织编制重点检查事项解读材料。
  3.形成隐患排查治理有效机制。各相关单位(处室)要精准研判,结合典型事故教训和季节性、时段性特点动态研判安全生产形势,把准规律特点,深入排查重大隐患,查找薄弱环节,摸清重大风险,对重点作业区、重点企业开展有力督导帮扶,推动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对企业自查上报的和行业监管执法发现的重大隐患,要100%列清单、建台账,逐一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形成重大隐患排查发现、综合整治、跟踪督办、验收销号的全过程管理机制,做到安全隐患“一抓到底、见底清零”。
  4.聚焦排查整治重点精准严格执法。各相关单位(处室)要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前述六项重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整治重点开展精准严格执法。对企业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实行“一案双罚”,积极采取信用联合惩戒等方式加大整治力度;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紧盯不放,督促企业坚决整改落实到位,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要定期通报一批、约谈一批、联合惩戒一批、停产整顿一批,专项行动期间,要通过政务网站或主流媒体分期分批公布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对专项行动期间发现的典型重大隐患,要严格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实施重大隐患作为事故处理。
  5.建立倒查机制严格问责问效。中心将研究建立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明明有问题却查不出或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等导致发生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理直气壮开展约谈通报,对排查整治不力的单位(处室)严肃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情况严重的按规定予以问责处理。
  6.创新监管和服务方式切实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各相关单位(处室)要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交叉互检等工作方式不断提高监管执法质量,避免走形式、走过场;要运用“互联网+监管”等信息手段实现政企间、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对于大数据排查发现的屡查屡犯的企业负责人和重点企业实施精准有效、差异化监管。对于涉及多部门、区域性违法违规行为的,强化信息通报共享和部门协调联动,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联合信用监管。安监处要牵头组织专家对重点作业区、重点企业帮扶指导。
  三、整治重点
  各相关单位(处室)要对照省交通运输厅、泉州市政府明确的重大隐患、重点排查整治事项,督促企业在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整治的基础上,突出本次整治重点。
  (一)港口营运领域(共13项)
  港口危货领域按照交通运输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交办水〔2016〕178 号)开展排查整治,重点整治:1.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安全要求;2.危险货物作业工艺设备设施不满足危险货物的危险有害特性的安全防范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3.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应急设备的配备不能满足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使用;4.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装卸储运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5.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6.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7.违反安全规范或操作规程在作业区域进行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作业等危险作业;8.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火灾报警设施。
  港口普货领域重点整治:9.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10.违反安全规范或操作规程在作业区域进行动火、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作业等危险作业;11.未对外来作业人员强化现场安全交底、提高对危险有害因素辨识能力;12.未加强船港界面装卸作业安全管理、落实港口装卸储存作业相关标准规范和安全作业规程要求;13.未严格按规范操作设备(超规范、超负荷使用设备)、维修设备、保养设备、巡检设备。
  (二)水上运输领域(共5项)
  港口客运企业按照交通运输部《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交办海〔2017〕170号)开展排查整治,重点整治:1.客运码头重要设备及应急设备存在严重缺陷或故障的重大隐患;2.客运码头未按规定履行安检查危职责,违规放行人员和车辆;3.客运码头未按相关标准配备安全检测设备或设备无法使用;4.客运码头及其停车场与污染源、危险区域的距离不符合规定。
  中心航道站、执法支队重点整治:5.辖区公共航道、公共锚地碍航违规养殖、捕捞问题。
  (三)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共9项)
  水运工程建设重点整治:1.未按规定编制或实施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和作业区未分开设置或安全距离不足;3.现浇支架、挂篮等临时设施、大型设备违规安拆和使用;4.特种设备未取得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的使用登记手续;5.未按设计或方案要求施工围堰,围堰施工未定期开展围堰监测监控,工况发生变化时未及时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6.沉箱浮运未验算沉箱吃水、压载和浮游稳定性,沉箱安装前助浮使用的起重机吊力未复核;7.动火作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8.未处置支架基础,支架未按规定或方案要求搭设、预压、验收;9.深基坑无降(排)水方案或无施工监测措施,基坑周边1米范围内随意堆载、停放设备。
  四、进度安排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各相关单位(处室)和企业要按照各阶段工作重点有序压茬推进。
  (一)企业自查自改和部门帮扶(2023年7月10日前)。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建立并上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风险“两份台账”。安监处牵头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各港务站和质安站在“安全生产月”集中宣传企业主要负责人6项任务、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和重点检查事项,集中入企开展帮扶指导。中心机关、执法支队尽快确定“两个重点”(即重点作业区、重点企业),组织对“两个重点”开展帮扶指导。
  (二)部门精准执法(2023年11月15日前)。各相关单位(处室)聚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聚焦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结合上级工作要求和日常监管执法工作,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通过差异化的执法处罚措施强化政企互信,推动企业真查真改并按规定主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三)总结提高(2023年12月20日前)。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中心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等。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按照中心《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第四条执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处,负责做好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汇总、转办、督办等。各单位(处室)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职责分工推进专项行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辖区各港口企业、水运工程项目要相应强化组织领导,对照方案要求抓紧制定各自专项行动方案,于2023年6月7日前分别报送至辖区港务站、质安站。
  (二)强化统筹推进。各相关单位(处室)要将专项行动与落实中心2023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2023年度检查工作计划等有机结合,要在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基础上牵住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这个“牛鼻子”,以重点突破带动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整体提升。要坚持边整治、边总结,及时分析共性问题,研究治本之策,聚焦薄弱环节出台相应配套举措、形成相应经验做法,全面提升安全治理水平。
  (三)强化排查指导。安监处、规建处要分别牵头组织梳理港口生产、水运建设领域的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组织细化重点检查事项,确保专项行动有标可依、有章可循。各港务站要于6月10日前完成对第三方安全指导服务发现问题的系统梳理,加快精准排查重大隐患。各相关单位(处室)要将排查的企业、隐患、整改、责任情况清单化,并落实“四个清单”管理;要加强专业素养,自觉加强学习重大隐患排查整治相关业务知识,根据需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参与,切实指导帮助企业摸出隐患、查出短板、解决问题。
  (四)强化考核调度。上级将专项行动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绩效考核和平安建设考核中,将组织建立重大隐患数据库、重大风险“一张表”,并定期督导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自查未发现重大隐患的企业进行延伸抽查,对督导中发现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安全生产监管存在明显漏洞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追责。安监处要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纳入中心月度安全生产调度分析,牵头健全发现问题隐患、会商研判风险、点评通报整改全流程督导机制,做到有清单、有台账、有评价、有会商、有闭环、有运用,确保做到真检查、真督促、真整改、真见效。
  附件:1.重大事故隐患清单
  2.截至X月重大隐患问题整改清单
  3.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开展情况调度表
  4.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一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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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1重大事故隐患清单57.xlsx
  • 附件2、3、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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