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航费收费标准公示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
编号 |
项 目 |
执 行 标 准 |
依 据 |
1 |
计费吨 |
按净吨计算,其中:(1)低于2000净吨按2000计费;(2)无净吨的按总吨计,既无净吨也无总吨的按载重吨计,既无净吨也无总吨和载重吨的按其排水量计费,不满1计费吨的按1计费吨计;(3)拖轮按1马力为1计费吨;(4)被拖带物按重量吨或体积吨择大计费,1000千克或1立方米为1计费吨;(5)拖带船组或拖带物计费吨按拖轮马力+被拖带船舶计费吨。 |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1)第二十二条;(2)(3)第六条第二款;(4)第六条第六款;(5)第二十四条。 |
2 |
费率 |
引航费费率:(1)40000净吨及以下部分,按0.3825元/计费吨;(2)40001-80000净吨部分,按0.34元/计费吨;(3)80000-120000净吨部分,按0.31875元/计费吨。(4)移泊费费率:0.20元/计费吨。 |
《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2﹞26号。(1)至(3)第十六条表5编号1A规定费率的85%计收。(4)第十九条表5编号1D。 |
3 |
超出引航距离以远部分的引航费率 |
引航费率按表5编号1(A)规定费率降低15%的30%计收。 |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2﹞26号)。 |
4 |
引航附加费 |
0.27元/计费吨。 |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 |
5 |
节假日/夜班 |
节假日或夜班分别按规定费率的45%加收;节假日+夜班按规定费率的(45%+45%=90%)加收。 |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第二十一条。 |
6 |
里 程 |
(1)秀屿港区码头至湄洲湾2号引航员登离轮点的距离14海里;(2)东吴港区码头至湄洲湾2号引航员登离轮水域的距离不超过10海里;(3)罗屿9号泊位①进港:罗屿9号泊位至湄洲湾4号引航员登轮水域的距离20.5海里;②出港:罗屿9号泊位至湄洲湾2号引航员离轮水域的距离10海里;(4)LNG接收站码头到LNG船舶登离轮水域距离14.8海里。 |
2021年2月26日,第13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 引航员登离轮水域的公告》。 |
7 |
夜班时段 |
湄洲湾港内夜班的工班起迄时间为00:00-08:00。 |
《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关于湄洲湾港夜班工班起迄时间的通知》(闽湄港港航〔2016〕16号)。 |
8 |
超10海里 里程部分费率 |
10海里以上的超程部分按0.004元/净吨·海里。 |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表5编号1B。 |
港区 |
引航费率 |
移泊费率 |
说 明 |
秀屿 港区 |
0.6685元/计费吨 |
0.20元/计费吨 |
1.引航费率:(1)①秀屿港区引航费率=0.3825元/计费吨(引航费率)+0.27元/计费吨(引航附加费)+0.004元/计费吨·海里×(14海里-10海里);②LNG船舶引航费=0.3825元/计费吨(引航费率)+0.27元/计费吨(引航附加费)+0.004元/计费吨·海里×(14.8海里-10海里);(2)①东吴港区引航费率=0.3825元/计费吨(引航费率)+0.27元/计费吨(引航附加费)(在湄洲湾2号引航员登离轮水域登离船);②东吴港区引航费率=0.3825元/计费吨(引航费率)+0.27元/计费吨(引航附加费)+0.004元/计费吨·海里×(20.5海里-10海里)(在湄洲湾4号引航员登离轮水域登船);2.节假日夜航引航费率:①节假日或夜航引航费率按引航费率×(1+45%)计收;②既为节假日又为夜航的引航费率按引航费率×(1+90%)计收;3.移泊费率:按交通运输部标准0.20元/计费吨收费,节假日或夜航的按移泊费率(1+45%)计收,既为节假日又为夜航的按移泊费率(1+90%)计收;4.超出引航距离以远部分的引航费率:按引航费率的30%计收。 |
0.6717元/计费吨(LNG船舶) |
|||
东吴 港区 |
0.6525元/计费吨 (2号登离轮水域) |
||
0.6945元/计费吨 (4号登离轮水域) |
价格监督电话:12315/12345/12328 港口部门监督电话:0595-87777122(上班时间) 0595-87777075(24小时值班电话)
引航费收费标准公示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
编号 |
项 目 |
执 行 标 准 |
依 据 |
1 |
计费吨 |
(1)起码计费吨为500计费吨; (2)无净吨的按总吨计,既无净吨也无总吨的按载重吨计,既无净吨也无总吨和载重吨的按排水量计费; (3)拖轮按1马力为1计费吨; (4)被拖带物按体积计算,1立方米为1计费吨,不满1计费吨的按1计费吨计; (5)拖带船组或拖带物计费按拖轮马力+被拖带船舶计费吨。 |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第二十二条;(2)第六条第二款;(3)第六条第二款;(4)第六条第六款;(5)第二十四条。1) |
2 |
费 率 |
引航费:0.18元/计费吨;移泊费:0.135元/计费吨。 |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表6编号1A、1C。 |
3 |
超出引航距离以远的引航费率 |
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表6编号1(A)费率计费加收30%。 |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
4 |
超10海里 里程部分费率 |
10海里以上的超程部分按0.0018元/净吨·海里。 |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表6编号1B。 |
5 |
里 程 |
(1)秀屿港区码头至引航锚地或引航员登离轮点的距离14海里;(2)东吴港区码头(罗屿9号泊位15万吨级及以下船舶)、国投码头至引航员登离轮水域或引航锚地的距离不超过10海里;(3)罗屿9号泊位(20万吨级以上船舶)至引航员登离轮水域或引航锚地的距离20.5海里。 |
2021年2月26日,第13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 引航员登离轮水域的公告》。 |
港 区 |
引航费率 |
移泊费率 |
说 明 |
秀屿港区 |
0.1872元/计费吨 |
0.135元/计费吨 |
1.引航费率:(1)秀屿港区引航费率=0.18元/计费吨(引航费率)+0.0018元/计费吨·海里×(14海里-10海里);(2)东吴港区引航费率=0.18元/计费吨;2.拖带船组或拖带物引航费率:引航费率×(拖带船组或拖带物计费按拖轮马力+被拖带船舶计费吨)计收;3.移泊费率:按交通运输部标准0.135元/计费吨收费;4.超出引航距离以远部分的引航费率:按引航费率的30%计收。 |
东吴港区 |
0.18元/计费吨 |
船舶救助费计费办法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救助费 |
0.6685元/计费吨×计费吨×(引航作业时间/2.0小时),不足2.0小时按2.0小时计。 |
1.湄洲湾北岸通常按2.0小时作为一艘次的引航时间。 2.计费标准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厦海法登字第33号。2013年厦门海事法院裁定引航救助费用采纳了我站对MV“LEDOR”轮实施船舶救助引航所产生的引航费用的计算方法。 3.引航作业时间/2.0小时取其进一法值。 |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救助费 |
0.1872元/计费吨×计费吨×(引航作业时间/2.0小时),不足2.0小时按2.0小时计。 |
价格监督电话:12315/12345/12328 港口部门监督电话:0595-87777122(上班时间) 0595-87777075(24小时值班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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