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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5部门联合印发《福建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福建省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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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5部门联合印发《福建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时间: 2024-10-03    浏览量:331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9月24日,我厅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公安厅、商务厅等联合印发《福建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明确了申请补助对象,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提前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予以资金补贴。

  《实施细则》界定了不同补助标准,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对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的,根据车辆类型(中型、重型)和提前报废时间,按照1万元-4.5万元/辆不等予以分档补贴;对提前报废且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的,按照3.5万元-14万元/辆不等予以分档补贴;对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的,按照3.5万元/辆予以补贴。

  《实施细则》制定了具体申报流程,申请人向属地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后,会同公安、商务等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结果在属地交通运输部门门户网站等相关工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安排建议和拨付申请。

  《实施细则》规定了资金监管要求,各地要严格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省、市配套资金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不得通过举债筹集配套资金。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省运输中心货运处 叶巍 经运处 陈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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