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门澳港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你司报送的湄洲湾港秀屿港区石门澳作业区11号泊位工程质量监督相关资料收悉,我中心已受理该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并予以登记。该项目质量监督由我中心和省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站联合实施,监督组成员:林积大、吴建涵、廖克清、林明臻、郑一林、林长青、王兴、卓晓玲、卢义、陈阵阵。联系人:林积大;联系电话:0591-87077665。现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印发你司。
福建省交通质安中心
2021年9月22日
附件:1.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编号:水工质监202105)
2.省交通质安中心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双向”告知
附件1
编号:水工质监202105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工程名称:湄洲湾港秀屿港区石门澳作业区11号泊位工程
监督单位: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中心
福建省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水运工程质量安全
技术站
一、工程概况
湄洲湾港秀屿港区石门澳作业区11号泊位工程新建10万吨级通用泊位1个及相应的配套设施。
二、监督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4号)《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闽建法〔2002〕137号)《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
(二)标准规范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2008)《水运工程测量质量检验标准》(JTS 258-2008)《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S 252-2015)《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JTS125-1—2021)等。
(三)项目的前期工作批复文件和合同文件
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设计审定意见,招投标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有关协议。
(四)其他
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关会议纪要等。
三、监督范围
本工程质量监督范围为:湄洲湾港秀屿港区石门澳作业区11号泊位工程码头平台、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回旋水域、栈桥、道路堆场等。
质量监督期为:2021年9月起至工程保修期届满为止。
四、质量监督计划
(一)质量监督申办阶段
1.对《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和所收到的资料及施工现场进行核实,审核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文件是否经主管部门批准;
(2)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3)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主要设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执业、职称资格证书、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质检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材料;监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4)工程主要地质、水文勘察资料,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
(5)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
在建设单位分别提交并完善工程的上述文件、资料后,向建设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发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并进行监督告知。
2.检查工程参建单位的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体系的主要检查内容见《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2008)附录A“水运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督促工程参建单位按照《福建省交通质监站关于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的通知》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施工中有调整应及时报备)。
3.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方案进行备案,该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研究确定。
(二)工程施工阶段
1.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和工程质量档案资料进行质量督查。督查工作主要采用听取参建单位介绍、现场抽查、查阅资料等形式,重点对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进行抽查,并开展原材料抽检和工程实体验证性检验。督查内容主要有:
(1)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人员设备履约管理,以及督促落实整改反馈和隐患排查等的情况;
(2)监理单位的质量监理体系及运行、开工条件审查、人员设备进出场审批、隐蔽验收程序、隐患排查和整改复查等情况;
(3)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运行、人员设备履约、隐蔽报验程序、隐患排查和整改闭合等情况;
(4)参建单位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5)工程使用的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及施工工艺;
(6)工程实体质量;
(7)工程质量档案资料。
2.质量监督检查主要形式有年度质量检查、专项检查、巡视督查等;我中心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重点对施工期的桩基、预制构件及安装、现浇构件等工程等情况进行督查。
3.按照《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闽交建〔2020〕30号)和《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实施细则(2021年版)》(闽交质安〔2021〕93号)对工程参建单位和人员进行信用考核评价评分。
4.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工程交工验收阶段
1.由建设单位向我中心提交单位工程的《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核验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1)水运工程质量核验申请书;
(2)建设单位的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含实体抽测、工程复核测量报告、水域多波束扫测报告等);
(3)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4)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自检报告;
(5)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单位工程综合表格(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记录表、观感质量评价表、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基建性和一次性维护疏浚工程质量检验成果表、挖岩与清渣工程质量检验成果表、航标助航效能测试记录、雷达应答器使用效果综合测试记录、航标效能验收报告等);
(7)工程质量预验收报告;
(8)参建各方质量责任登记表;
(9)其他文件。
我中心收到上述材料后,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各参建单位的上述工程质量报告的完整性,以及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组织、质量评估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对工程质量进行交工验证性检测(其中结构性和耐久性检测在过程中进行)。
2.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整改通知文件要求组织参建单位进行全面整改,整改完成后按要求进行反馈。
3. 我中心收到全部整改反馈资料后,进行复核性抽查,并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四)工程竣工验收前核查阶段
1.由建设单位就竣工验收前的核查事项向我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参建单位关于工程质量及使用单位试投产情况的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同时应按照《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2008)附录B的要求填报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主要包括:
(1)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含实体抽测、工程复核测量报告、水域多波束扫测报告等);
(2)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3)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自检报告;
(4)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初步验收报告或会议纪要;
(6)变形观测报告;
(7)附录B《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
我中心收到上述材料后,对上述质量报告进行完整性核查,开展竣工质量复测工作。
2.建设单位按照质量监督机构有关整改通知文件要求组织参建单位进行全面整改,整改完成后按要求进行反馈。
3.我中心收到全部整改反馈资料后组织复核性抽查,并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
(五)其他
工程施工阶段、交工验收阶段、竣工验收前核查阶段的监督工作将依据交通运输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等新颁发的质量监督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和补充。
五、参建单位主要职责
(一)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管理负总责。
2.建设单位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职责,健全工期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制度,为项目施工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和条件。
3.建设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4.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目标、质量管理责任和要求,加强对涉及质量的关键人员、施工设备等方面的合同履约管理,组织开展质量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质量问题。
5.建设单位组织核查质量问题的整改,对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按《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整改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措施、责任和时限,督促整改到位并及时反馈。
6.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应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不得拖延和隐瞒。
7.根据交通运输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施工、监理单位工地临时试验室及其母体试验室资质,按照规定予以批复并报备质量监督机构。
8.负责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工作。组织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
(二)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主体责任。
2.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深度和质量。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文件应当满足工程设计的需要。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3.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派驻设计代表,加强设计交底,提供设计后续服务,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4.落实设计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存在重大工程风险的部位进行专项设计,明确控制要点和保障要求。
5.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6.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意见,其设计变更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7.工程交工验收前设计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三)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
2.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人员和设备及时到位,当与合同要求不相符时应报监理审批,项目经理和总工更换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备质量监督机构。
3.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职责,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正常运转,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4.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5.落实水运工程施工风险评估制度,建立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审查机制。
6.严格执行水运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行业相关规定、设计文件,所有内业资料和施工记录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并分类立册建档。
7.应按交通运输部和福建省有关规定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未经项目建设单位批准许可不得擅自开展试验工作,应对试验数据负质量责任,试验资料应真实齐全,不得弄虚作假。
8.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控制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质量责任,落实管理措施,履行职责。
9.负责提交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四)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须严格履行现场监理责任。
2.按照合同约定配备人员和设备,建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健全监理管理制度,保持监理人员稳定,确保对工程的有效监理。
3.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严格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严格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质量抽检和工序验收。
5.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如果有),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对试验数据负质量责任,试验资料必须真实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6.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六、监督机构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
(二)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组织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对工程参建单位的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抽查;对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工程施工工艺和施工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对水运工程项目试验检测工作的规范性、准确性、客观性进行监督抽查;督促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
(三)负责出具已完工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四)对拟竣工验收的水运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并编制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
(五)受理工程质量缺陷、质量事故的控告、检举;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行政执法
针对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工程参建单位违反水运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的行为,我中心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条例、部门规章实行行政处罚,处罚程序按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八、其他
(一)质监人员的有关规定
1.质监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2.质监人员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与被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质监人员对其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监督单位的商业秘密有义务保密。
4.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公开办事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质监机构和质监人员进行监督,有权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控告、检举。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我中心依法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对水运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我中心投诉、举报。
(三)质量监督信息在线录入:“福建交通智慧质监”信息系统(网址http://112.54.44.115:8299/)。
(四)联系方式
1.省交通质安中心联系方式
地址:福州市东水路18号交通综合大楼东楼18层
电话:0591-87077665;
传真:0591-87625219;
Email: zjzsyb@163.com。
2.省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站联系方式
地址: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坊巷199号;
电话:0594-2266058;
传真:0594-2206962。
附件2
福建省交通质安中心
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双向”告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中心质监人员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行为,我中心制定了现场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双向”告知,自觉接受监督,请受监工程参建单位积极配合我中心质监工作,共同促进我省交通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质监人员“十不准”
1.不准接受监督对象礼金、礼品、消费卡、有价证券、股权或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含电子红包等);
2.不准接受监督对象超标准、超范围的接待、超标准住宿、任何形式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活动;
3.不准与监督对象有借贷、投资、报销等任何形式的经济往来;
4.不准接受监督对象聘任、兼职取酬,不准向监督对象介绍、推销产品;
5.不准隐瞒受监工程现场质量安全问题及隐患;不准在工程验收时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6.不准泄露信用考核、信用评价、行政处罚、资质评审、检查项目和行程等工作秘密;
7.不准默许、协助参建单位修改数据、出具假报告或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8.不准过问、打听行政执法案件,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说情打招呼;
9.不准在监督检查或执行其他公务期间私自会见参建单位人员;
10.不准进行其它妨碍质监工作的活动。
二、工程参建单位“十不为”
1.不向质监人员送钱、物、礼品、有价证券。
2.不向质监人员施加影响监督结果公正的各种压力。
3.不设置任何障碍,阻碍质监人员开展现场监督工作。
4.不向质监人员提出违反现行标准、规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5.不向质监人员提供各种虚假资料。
6.不调换质监人员现场抽取的各类检测样品。
7.不向质监人员隐瞒工程质量问题。
8.不邀请质监人员参加娱乐消费活动。
9.不强求质监人员在工作期间抽烟喝酒,不提供高规格的住宿及餐饮接待。
10.不邀请监督人员参与各种有碍质监工作的活动。
项目名称:
工作内容:
告知人:
被告知人:
单位: 签名:
单位: 签名:
单位: 签名:
单位: 签名:
单位: 签名:
单位: 签名:
单位: 签名:
告知时间:
投诉电话:0591-87077689
注:本告知归入本处室工程档案。请建设单位学习签章后返回质安中心水运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