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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理中增加施工安全监理和施工环保监理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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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交通运输部  发布时间:2017-06-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200421日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监理在施工安全方面的内容和责任;200210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家电力公司等六部委(公司)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环境监理试点的通知》(环发〔2002〕141号),要求进行环境监理试点。近年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法规、政策要求,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中逐步推行施工安全和施工环保监理,取得了一定经验和良好的社会效益,且安全、环保内容已纳入了相应监理规范。为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作中切实履行好新增的安全、环保监理职责,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工作中增加安全、环保监理职责,是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明确施工安全、环保监理职责,使施工安全监管和环保工作得以加强,建设期相关规定和标准得以落实。 

  二、在现有公路、水运工程监理组织体系框架下,将施工安全、环保融入监理职责当中,不改变现有的监理管理体制。监理人员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据有关规范,信守监理合同,切实履行好施工安全和环保监理职责。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教材为主,加强施工安全和施工环保监理知识培训考核。监理单位要及时组织本单位监理人员进行施工安全、环境保护监理培训,并择优选聘一些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以满足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和环保监理职责的需要。 

  四、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监理尚处于起步阶段,各地区要适时进行经验总结和交流,不断提高监理效果。对于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部质监总站反馈。 

  

 

 

 

 

 

 

  00七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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