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沿海各港口管理局,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
交通运输部新版的《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已报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备案(国统制〔2014〕97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省高指、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沿海各港口管理局,分别负责高速公路、管辖区内的普通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的统计报送工作。月报表于次月1日前报送省交通质监局。其中,普通公路及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月报表同时抄送省公路局、省港航局。
二、请各相关单位根据《福建省交通质监局关于更新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网络名单的通知》(闽交质监〔2015〕31号)要求,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和具体填报人员。今后相关人员如有变更应及时更新。
三、各单位应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区在建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建立相关事故档案,收集相关材料及结案报告,从技术、管理等方面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附件: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见交办安监函〔2014〕603号)
福建省交通质监局
201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