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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质监局关于厦门港嵩屿港区二期(用途调整)4#泊位码头等17个单位工程质量鉴定的意见
文号:闽交质监〔2017〕43号      来源: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索引号:

 

 

 

厦门港口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港嵩屿港区二期工程(用途调整)项目中的4#泊位码头、5#泊位码头、6#泊位码头、4#5#泊位后方陆域形成、6#泊位后方陆域形成、4#5#泊位后方道路工程、4#5#泊位后方堆场工程、4#5#泊位后方堆场配套设施工程、进港道路工程(K0+000k0+500)、辅建区堆场工程、辅建区配套设施工程、6#泊位后方道路工程(横一路以南)、6#泊位后方堆场工程(横一路以南)、6#泊位后方堆场配套设施工程(横一路以南)、6#泊位后方道路工程(横一路以北)、6#泊位后方堆场工程(横一路以北)、6#泊位后方堆场配套设施工程(横一路以北)等17个单位工程于20061020日开工,201685日完工。我局对厦门港嵩屿港区二期工程(用途调整)项目的上述17个单位工程进行了质量鉴定。

一、工程概况

厦门港嵩屿港区二期工程(用途调整)项目调整后的建设规模为建设一个7万吨级集装箱泊位(4#泊位)、12万吨级集装箱泊位(5#泊位)和15万吨级集装箱泊位(6#泊位)。码头岸线总长1022米,码头面层高程8.2米(厦门理论最低潮面)。其中南岸线总长373米调整为建设一个7万吨级集装箱泊位,利用3#泊位99米岸线总长472米可靠泊20万吨级集装箱船;东岸线649米布置12万吨级集装箱泊位(5#泊位)和15万吨级集装箱泊位。码头后方陆域堆场面积为38.5万平方米,后方布置有生产作业区、生产生活辅助区、进港道路等配套设施。

根据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厦门港嵩屿港区二期工程用途调整初步设计的批复》(厦港[20169号)和《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厦门港嵩屿港区二期工程用途调整施工图设计的批复》(厦港[201611号)的文件内容,厦门港嵩屿港区二期工程(用途调整)项目施工内容是在厦门港嵩屿港区二期工程的基础上增加一条桥吊后轨,并将后方件杂货堆场调整为集装箱堆场,原南侧流动机械停放场调整为RTG保养场。其中厦门港嵩屿港区二期工程等相关建设内容我局已于2013年起分阶段进行了质量鉴定(具体内容详见闽交质监[2013483号、闽交质监[2015275号、闽交质监[2016318号)。

二、参建单位

工程建设单位为厦门港口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和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上海东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和广州南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参建单位具体建设内容见附表)。

三、工程质量鉴定

在施工自检、监理检验合格及建设单位于20161227组织工程预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结合我局所印发的有关厦门港嵩屿港区二期工程的质量鉴定意见(具体内容详见闽交质监[2013483号、闽交质监[2015275号、闽交质监[2016318号)以及测量单位出具的测量复核结果报告,我局于2017112对工程现场进行了查看,对参建单位所提供的后续质量保证资料和质量自评资料进行了完整性核查,并对质量保证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及工程观感质量的缺陷提出了整改要求;相关单位整改后,于2017120提交了整改反馈资料。经核查,厦门港嵩屿港区二期工程(用途调整)项目中的4#泊位码头等17个单位工程的质量均符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2008)检验合格规定,质量鉴定如下:

(一)4#泊位码头等15个单位工程

4#泊位码头、4#5#泊位后方陆域形成、4#5#泊位后方堆场、4#5#泊位后方道路、进港道路(K0+000K0+500)、4#5#泊位后方堆场配套设施、6#泊位后方陆域形成、6#泊位后方堆场(横一路以南)、6#泊位后方道路(横一路以南)、6#泊位后方堆场配套设施工程(横一路以南)辅建区堆场工程、辅建区配套设施工程、6#泊位后方道路工程(横一路以北)、6#泊位后方堆场工程(横一路以北)、6#泊位后方堆场配套设施工程(横一路以北)等15个单位工程建设内容不变,仅作功能调整根据我局所印发的有关厦门港嵩屿港区二期工程的质量鉴定意见(闽交质监[2013483号、闽交质监[2016318),上述15个单位工程质量符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2008)检验合格规定。

(二)5#泊位码头工程

1.该单位工程新增加桥吊后轨道梁分部工程,该分部工程质量符合质量合格的规定;

2.根据我局所印发的质量鉴定意见(闽交质监[2015275号),5#泊位码头工程其余工程质量符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2008)检验合格规定。

综上,该单位工程质量符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2008)检验合格规定。

(三)6#泊位码头工程

1.该单位工程新增加桥吊后轨道梁分部工程,该分部工程质量符合质量合格的规定;

2.根据我局所印发的质量鉴定意见(闽交质监[2015275号),6#泊位码头工程其余工程质量符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2008)检验合格规定。

综上,该单位工程质量符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2008)检验合格规定。

 

附件:《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水运工程质量鉴定

证书》(闽交质监水鉴[201705号)

附表:《参建单位建设内容汇总表》

 

 

福建省交通质监局

                    2017年1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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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交质监〔2017〕43号附件.doc
闽交质监〔2017〕43号附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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