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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质监局关于福州港松下港区元洪码头二期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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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交通质监局  发布时间:2016-05-24

 

省交通运输厅:

按照《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2)和《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5470号)的要求,现将《福州港松下港区元洪码头二期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呈报钧厅。

 

 

福建省交通质监局

                     2015年1月22   

 

 

福州港松下港区元洪码头二期工程

质量监督报告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受理了福州港松下港区元洪码头二期工程质量监督申请,开展了对该工程的质量监督,并于2007124日前完成了各水工单位工程的质量鉴定,质量监督工作如下:

一、项目概况

福州港松下港区元洪码头二期工程建设规模为5万吨级散杂货泊位(兼靠3万吨级集装箱船)1个。码头平台与一期连接,长250,宽30m,高桩梁板式结构;码头通过2座引桥与后方陆域连接;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度为60,设计底标高为-13.6(当地理论最低潮面)。

二、监督依据

(一)《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工程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文件,经确认的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和有关合同文本;

(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2008)等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规程。

三、主要参建单位资质情况

(一)工程主要参建单位如下:

建设单位:福建元载国际港口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化工部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设计单位: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原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施工单位: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原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码头工程)、福建省港口工程有限公司(原福建省港口工程公司)(码头前沿停泊水域);

监理单位:福建陆海建设监理所。

(二)我局在受理项目质量监督申请后,即对监督范围内的工程参建单位资质进行了审核,确认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均符合建设市场管理的有关要求。

四、质量监督情况

(一)我局在接受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后,即组织对项目的质量监督办理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立项、设计文件是否经主管部门批准;

2.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3.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4.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主要设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质检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材料;监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5.工程主要地质、水文勘察资料,初步设计概算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

6.施工组织设计、单位工程划分,监理规划;

在建设单位分别提交并完善工程的上述文件、资料后,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并发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二)在工程施工阶段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和工程质量档案资料进行质量督查。督查工作主要针对本工程重点工序、主要施工工艺的开展,采用听取参建单位介绍、现场查看、查阅资料以及对原材料和工程实体进行抽检的形式。督查内容主要有:

1.参建单位的主要质量管理人员动态;

2.参建单位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3.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运作情况;

4.工程使用的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及施工工艺;

5.工程实体质量;

6.工程质量档案资料。

我局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多次组织质量督查,对工程存在问题以《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意见书》等形式发送有关单位并督促整改。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有关整改要求均得到参建单位落实。

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参建各方质量行为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未出现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三)我局对福州港松下港区元洪码头二期工程的码头工程、码头前沿停泊水域疏浚工程2个单位工程进行了交工质量等级核定,印发了相关质量核定文件。

五、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核定

(一)单位工程质量鉴定情况

根据《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21-98)规定,核定码头单位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根据《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324-96)规定,核定码头前沿停泊水域疏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

(二)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核定

福州港松下港区元洪码头二期工程项目中,我局所监督的码头工程、码头前沿停泊水域疏浚工程2个单位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工程竣工档案基本完整,经我局质量核定,该项目质量符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2008)检验合格规定。

六、有关建议

(一)严格按设计荷载要求使用。

(二)使用期间,加强对码头前沿停泊水域的测量和维护,并按照《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JTS 310-2013)要求做好码头、引桥等设施的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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