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
按照《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2号)和《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5〕470号)的要求,现将《福州港闽江口内港区象屿作业区11#泊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呈报钧厅。
附件:福州港闽江口内港区象屿作业区11#泊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福建省交通质监局
2016年1月20日
附件:
福州港闽江口内港区象屿作业区11#泊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受理了福州港闽江口内港区象屿作业区11#泊位工程质量监督申请,开展了对该工程的质量监督,并于2012年5月15日前完成了各水工单位工程的质量鉴定,质量监督工作如下:
一、项目概况
福州港闽江口内港区象屿作业区11#泊位工程建设5000吨级油品泊位1个。码头由船平台和系缆墩组成,泊位长143m;码头装卸平台长宽分别为52m、14m,平台上下游分别设置2座系缆墩,系缆墩通过预应力钢筋砼人行桥与码头平台联系;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36m,回旋水域以椭圆形布置,长轴375m、短轴250m,设计底标高均为-8.5m(罗零,下同);码头通过栈桥与后方陆域连接,栈桥长37m、宽8m;驳岸总长度为303m,陆域形成面积12983m2。
二、监督依据
(一)《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工程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文件,经确认的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和有关合同文本;
(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2008)等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规程。
三、主要参建单位资质情况
(一)工程主要参建单位如下:
建设单位:福建省长乐市中海石化储运有限责任公司;
勘察单位:福建省闽东工程勘察院;
设计单位:福建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施工单位: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福建省陆海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原福建陆海建设监理所)。
(二)我局在受理项目质量监督申请后,即对监督范围内的工程参建单位资质进行了审核,确认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均符合建设市场管理的有关要求。
四、质量监督情况
(一)我局在接受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后,即组织对项目的质量监督办理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立项、设计文件是否经主管部门批准;
2.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3.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主要设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质检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材料;监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4.工程主要地质、水文勘察资料,初步设计概算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
5.施工组织设计、单位工程划分,监理规划;
在建设单位分别提交并完善工程的上述文件、资料后,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并发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二)在工程施工阶段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和工程质量档案资料进行质量督查。督查工作主要针对本工程重点工序、主要施工工艺的开展,采用听取参建单位介绍、现场查看、查阅资料以及对原材料和工程实体进行抽检的形式。督查内容主要有:
1.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人员设备履约管理,以及督促落实整改反馈和隐患排查等的情况;
2.监理单位的质量体系及运行、开工条件审查、人员设备进出场审批、隐蔽验收程序、隐患排查和整改复查等情况;
3.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运行、人员设备履约、隐蔽报验程序、隐患排查和整改闭合等情况;
4.参建单位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
5.工程使用的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及施工工艺;
6.工程实体质量;
7.工程质量档案资料。
我局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多次组织质量督查,对工程存在问题以《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意见书》等形式发送有关单位并督促整改。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有关整改要求均得到参建单位落实。
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参建各方质量行为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未出现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三)我局对福州港闽江口内港区象屿作业区11#泊位工程的码头(含栈桥)及驳岸陆域、前沿停泊水域及回旋水域疏浚2个单位工程进行了交工质量鉴定,印发了相关质量鉴定文件。
五、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核定
(一)单位工程质量鉴定情况。
码头(含栈桥)及驳岸陆域、前沿停泊水域及回旋水域疏浚2个单位工程质量均符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2008)检验合格的规定。
(二)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核定。
福州港闽江口内港区象屿作业区11#泊位工程项目中,我局所监督的码头(含栈桥)及驳岸陆域、前沿停泊水域及回旋水域疏浚2个单位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工程竣工档案基本完整,经我局质量核定,该项目质量符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2008)检验合格规定。
六、有关建议
(一)使用期间应定期对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回旋水域水深进行测量和维护。
(二)加强码头、引桥、引堤、围堤等的沉降位移观测和检查,并按照《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JTS 310-2013)要求做好相关设施的维护工作。
福建省交通质监局
201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