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电可门发电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实施细则(试行)》(闽交工安〔2008〕25号)和《“一月一督查、一季一分析”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闽交质监〔2009〕54号)要求,我局将福州港罗源湾港区可门作业区14#泊位工程作为2016年2月份“一月一督查”项目,于2月29日会同福州港质监站对该项目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了综合督查。督查工作主要检查了工程施工现场,查阅了内业资料。现将督查意见印发你司,请督促整改。督查主要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督查项目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及进度情况。
福州港罗源湾港区可门作业区14#泊位工程建设规模为建设5万吨级通用散货泊位1个(水工结构按可靠泊10万吨级散货船设计),码头主体和栈桥采用高桩板梁式结构。水工建筑物包括码头平台及栈桥部分,其中平台长250m、宽32m,栈桥长430m、宽16m。工程于2015年10月26日开工,计划于2016年10月完工。
工程施工合同价为1.70亿元,目前累计完成0.50亿元,占合同价的29%。其中,港池及回旋水域挖泥总工程量13.3万m3,累计完成12.0万m3,完成比例90.23%;临时航道挖泥10.2万m3已全部完成;368根钢管桩制作累计完成254根,完成比例69.02%;钢管桩沉桩累计完成149根,完成比例40.49%。
(二)参建单位。
建设单位为福建华电可门发电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福建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施工单位为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天津天科工程监理咨询事务所。
(三)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综合评价。
建设单位重视质量安全管理,配备技术管理人员,确定了较高的建设目标,并在安全生产费用方面加大了投入,加强对原材料质量管理,但制度建设、管理针对性方面应进一步加强。施工单位建立了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以创建 “部优”工程为目标,针对工程特点开展了桩基正位率、面层通病防治QC活动,拌和站建设标准高,但复工后方案编制、临时用电、气瓶使用等方面尚有不足。监理单位编制了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重视现场监理力量配置,对钢管桩制作、沉桩施工、构件预制等关键工序开展旁站监督,但安全监理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强。
二、存在问题
(一)建设单位管理方面。
1.未按年度与参建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2.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且对码头水工建设的针对性不够。
3.未见安全检查记录。
4.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未及时办理。
(二)施工现场方面。
1.已施打钢管桩未及时夹桩。
2.临时用电:现场配电箱不满足“三级配电、两级保护”、“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存在电缆敷设无序、隔离开关配备不足、个别重复接地不规范、开关箱存在多条线路等问题。
3.气瓶使用不规范:(1)在预制场边缘设置集中存放区,安全距离不足;(2)部分气瓶防倾倒措施不足;(3)气瓶标示模糊不清。
4.未搭建钢筋加工棚;钢筋堆放区防雨措施不足。
(三)施工内业方面。
1.钢管桩施工:(1)未见正式停锤标准,目前停锤控制与设计不一致;(2)异常桩(如超高、超低桩)未及时书面联系设计确认;(3)未制定超低桩接桩方案,且应报监理、设计审批;超高桩未及时排查防腐涂层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2.未编制预制场、拌和站建设专项施工方案(及受力、稳定性计算),使用前未进行验收。
3.未制定2016年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4.“平安工地”发现问题整改不及时。
5.未见安全员进场教育。
(四)监理管理方面。
1.一名监理员不在岗。
2.平行检验送检目前采用外委形式,不符合《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三、有关要求
(一)要求建设单位在未取得水上水下施工许可的情况下,不得组织相应施工作业。
(二)建设单位应建立针对本工程现场管理的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和任务分工,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综合应急预案,加强现场检查;应牵头组织参建单位开展质量通病治理、“平安工地”建设与考评等活动,提高质量安全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杜绝走过场。
(三)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规范试验检测管理,监理单位应及时完成工地试验室认定工作。
(四)规范施工方案管理,及时完成预制场、拌和站、水上施工平台搭设、临时出运方案编制,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并严格按方案施工。
(五)监理单位应加强安全监理力度。一是对预制场、拌和站、水上施工平台、临时出运码头等大临设施施工进行监理,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前不得投入使用;二是加强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六)本次检查提出的有关意见和要求,请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及时整改落实,并对整改结果核实后,于20日内书面反馈我局。
福建省交通质监局
2016年3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