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
按照《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号)的要求,现将《福州港江阴港区进港航道二期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呈报钧厅。
附件:福州港江阴港区进港航道二期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福建省交通质监局
2015年12月29日
附件:
福州港江阴港区进港航道二期工程
质量监督报告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受理了福州港江阴港区进港航道二期工程质量监督申请,开展了对该工程的质量监督,并于2012年10月29日完成了各单位工程的质量鉴定,质量监督工作如下:
一、项目概况
福州港江阴港区进港航道二期工程建设规模为:C2~C10全长48.6km,其中C2~C6航段沿用现航道,航段长34.2km,扩建、新建C6~C10航段,航段长14.4km。C2~C6航段设计底标高-18.4m(当地理论最低潮面,下同),航道有效宽度为300m;C6~C9航段设计底标高-16.2m,其中C6~C8航道有效宽度为360m,C8~C9航道有效宽度为300m;C9~C10航段设计底标高-9.9m,航道有效宽度为200m。航标工程共新设Ф2.4m灯浮标3座。
二、监督依据
(一)《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航道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工程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文件,经确认的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和有关合同文本;
(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2008)等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规程。
三、主要参建单位资质情况
(一)工程主要参建单位如下:
建设单位:福州市港口管理局江阴航道二期工程建设指挥部;
设计单位:福建省港航勘察设计研究院;
施工单位: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福建省陆海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原福建陆海建设监理所)。
(二)我局在受理项目质量监督申请后,即对监督范围内的工程参建单位资质进行了审核,确认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均符合建设市场管理的有关要求。
四、质量监督情况
(一)我局在接受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后,即组织对项目的质量监督办理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立项、设计文件是否经主管部门批准;
2.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3.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主要设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质检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材料;监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4.工程主要地质、水文勘察资料,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
5.施工组织设计、单位工程划分,监理规划。
在建设单位分别提交并完善工程的上述文件、资料后,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并发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二)在工程施工阶段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和工程质量档案资料进行质量督查。督查工作主要采用听取参建单位介绍、现场抽查、查阅资料等形式,重点对主要工序和施工工艺以及原材料和工程实体进行抽检。督查内容主要有:
1.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人员设备履约管理,以及督促落实整改反馈和隐患排查等的情况;
2.监理单位的质量监理体系及运行、开工条件审查、人员设备进出场审批、隐蔽验收程序、隐患排查和整改复查等情况;
3.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运行、人员设备履约、隐蔽报验程序、隐患排查和整改闭合等情况;
4.参建单位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5.工程使用的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及施工工艺;
6.工程实体质量;
7.工程质量档案资料。
我局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多次组织质量督查,对工程存在问题以《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意见书》等形式发送有关单位并督促整改。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有关整改要求均得到参建单位落实。
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参建各方质量行为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未出现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三)我局于2012年10月29日完成了福州港江阴港区进港航道二期工程疏浚工程、航标工程等2个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印发了《福建省交通质监局关于福州港江阴港区进港航道二期工程疏浚和航标2个单位工程的质量鉴定意见》(闽交质监〔2012〕414号)。
五、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核定
(一)单位工程质量鉴定情况。
福州港江阴港区进港航道二期工程疏浚和航标2个单位工程质量均符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2008)检验合格规定。
(二)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核定。
福州港江阴港区进港航道二期工程项目中,我局监督的疏浚、航标等2个单位工程质量符合合格的规定,竣工档案基本完整,经我局质量核定,该建设项目质量符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2008)检验合格规定。
六、有关建议
(一)定期对航道水深进行测量和维护。
(二)按照《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JTS 310-2013)的要求,定期对航标、灯浮标等助航设施进行检查与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