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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考核综合评分办法(2018年修订)

来源: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时间:2018-11-05 09:21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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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市场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建设单位(以下统称“从业单位”)及主要人员的信用考核工作,推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秩序,根据《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干线项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从业单位及其主要人员以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信用考核。其他普通公路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及人员的信用考核工作由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 施工单位主要人员指施工合同段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主要人员指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不设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项目部,为驻地监理工程师)、试验室主任;勘察设计单位主要人员指项目勘察和设计负责人;建设单位主要人员指项目董事长、项目负责人(总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

第二章 分工与职责

  第四条 省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公路局”)负责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全省干线项目从业单位、主要人员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省级信用考核工作,并形成信用考核综合评分上报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市级信用考核工作。

  第五条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干线项目的市级信用考核工作,建立辖区内干线项目从业单位及主要人员信用档案;指导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干线项目从业单位及主要人员考核、登记等工作;每季度应对辖区内在建干线项目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工作,检查情况应作为信用考评依据。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干线项目的县级信用考核工作,建立辖区内干线项目从业单位及主要人员信用档案,每月应对辖区内在建干线项目开展一次全面的普查工作,检查情况应作为信用考评依据;在项目开工后的当月月底,及时登录“福建省普通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系统”填报项目从业单位及主要人员信息资料,同时督促各参建单位及时填报“福建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信用考核内业资料管理平台”。

第三章 综合评分

  第七条 省公路局按照本办法及评分标准(见附表1、2、3、4)对干线项目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考核综合评分。

  第八条 直接考核定级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从业单位主要人员的信用考核评分依从业单位的信用考核综合评分结果确定。

  第十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信用考核分前期设计及后期服务(可参考附表3-1、3-2)等两部分内容进行评分。由省公路局组织审查审批的设计项目,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信用考核按照前期设计40%、后期服务60%的权重计算评分。

  第十一条 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干线项目原则上每年考核不少于两次(即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且应相隔一个季度。对于上半年完工项目或下半年新开工项目,应按现行规定在上半年或下半年完成两次考核。同时对进度严重滞后、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标段实行差别化督查,省级督查严格按照信用考核评分办法并及时通报公布。对于多次考核的标段(不超过4次),年度信用考核最终得分按以下原则计算:

  1、省级组织督查考核2次的,年度信用考核得分按第一次、第二次分别占40%和60%的权重进行计算;

  2、省级组织督查考核3次的(含差别化督查),年度信用考核得分按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分别占30%、20%、50%的权重进行计算;

  3、省级组织督查考核4次的(含差别化督查),年度信用考核得分按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分别占30%、20%、20%、30%的权重进行计算。

  第十二条 各从业单位均应根据项目建设特点及实际情况,编制职责范围内的项目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指导项目标准化建设。各从业单位的综合评分均采用百分制,检查时不能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有关证明的,相关考核项不得分。

  第十三条 优化内业考核方式。省局开发信用考核内业资料管理系统平台,由各参建单位根据要求将相关内业资料上传至管理系统,考核人员根据各参建单位上传的资料通过考核平台进行检查评分。

  第十四条 计划外建设项目拟申请纳入信用考核的,在符合省厅计划外项目增列条件的基础上,严格按以下规定管理:

  (一)实行建库管理。由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梳理拟参照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信用考核管理的计划外项目,并在当年度5月底前提出申请并正式上报我局。我局根据省厅印发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符合信用考核要求的计划外项目(除完成投资指标外)统一建库管理,并下发给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时抄送省厅,作为年度信用考核计划外项目库,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予纳入考核。对已列入计划外项目库的项目,不允许随意调整。

  (二)加强过程管理。我局将经省级审核后符合条件的计划外项目与省厅年度计划内项目统一管理,原则上每年检查考核两次,并由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月按时(25日前)上报进度情况。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信用考核要求具体如下:

  (一)人员履约(15分)

  及时组建项目部,组织人员和机械设备进场,管理人员应到岗履职,相关人员的资历、数量应与投标承诺相一致,项目部人员日常考勤全面实行人脸识别考勤。若需更换,必须报业主批准。

  (二)进度(20分)

  按要求编制施工标段总体、年、月及关键节点进度计划,加强施工组织,确保人员、机械设备投入,按时完成投资及形象进度计划,对关键节点、控制性工程应加大投入、确保工期和质量。

  (三)管理行为标准化(15分)

  编制标准化实施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加强项目部标准化宣贯学习,落实项目分部工程首件分析制度和施工工序控制,建立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及时落实整改反馈。

  (四)工地建设标准化(20分)

  按照《福建省普通公路施工标准化指南》(修订版)及标准化有关文件要求,围绕“生产集约、施工专业、工艺精细、驻地人本、标识齐备”要求,按不同项目、不同规模因地制宜分类推行“梁片集中预制、混凝土集中拌和、中小构件集中制作、钢筋集中加工配送、关键数据集中管控”的“五集中”集约化生产要求,并做到驻地建设以人为本,现场告示清晰齐全,驻地图表上墙完整。

  (五)施工工艺标准化(20分)

  按照《福建省普通公路施工标准化指南》(修订版)及标准化有关文件要求,围绕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施工工艺标准化,抓好“把四关控六度”,即严格把好人员关、机械关、材料关、工艺关,强化控制结构物强度、路基压实度、路基边坡坡度、路面平整度、桥梁安置与吊装精确度、隧道衬砌厚度。

  (六)安全文明标准化(10分)

  按照《福建省普通公路施工标准化指南》(修订版)及标准化有关文件要求,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工地专项检查等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隧道动态监管、危险点隔离、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用电用气安全作业、文明施工管理等安全文明五项措施。

  (七)加分项

  对于被认定为部、省级绿色公路、品质工程,承办省、市标准化现场会,桥隧推行BIM技术,创建项目部党建标准化,推行6S班组以及参与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抢险救灾、按时完成施工任务且受省市通报表扬等,给予一定信用考核加分奖励。

  (八)加重扣分

  对通知、通报的问题拒不整改或屡报不改,存在挂靠、超资质承揽业务等破坏建设市场秩序以及关键工序未按施工图、施工规范要求施工、偷工减料及采用海砂、弄虚作假等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进行加重额外扣分或上报省厅直接定级。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信用考核要求具体如下:

  (一)人员履约(15分)

  及时组建总监办或驻地办,主要管理人员应到岗履职,相关人员的资历、数量应与投标承诺相一致,若需更换,必须报业主批准。总监办人员日常考勤实行人脸识别考勤。总监办或驻地办应严格对施工单位主要人员进行有效的履约管理。

  (二)进度管理(10分)

  应及时审批施工单位总体进度计划、年度及月度计划并严格把关,对进度滞后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措施。

  (三)管理行为标准化(25分)

  监理驻地应与施工项目部分开设置,并满足办公、生活需要,上墙图表完整;根据项目特点编制监理计划、监理细则,每月召开工地例会,监理日记、巡视记录、旁站记录完整,及时、完整报送监理月报,计量支付签证及时,通报、通知单整改闭合;独立开展试验检测,试验设施及审批手续完整,抽检资料完整,及时组织中间交工验收;及时审批施工单位标准化实施方案,组织、督促标准化宣贯学习,对标准化费用计量认证。

  (四)安全文明标准化(10分)

  总监办或驻地办应建立并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廉政建设制度,及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每月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组织进场人员安全教育,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制定廉政制度,签订廉政合同。

  (五)管理实绩(40分)

  管理实绩与施工单位挂钩,结合各施工标段评分情况得出综合得分。

  (六)加重扣分

  对通知、通报的问题拒不整改或屡报不改,存在挂靠、超资质承揽业务等破坏建设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加重额外扣分。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前期设计)信用考核要求具体如下:

  (一)总体要求(20分)

  设计文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设计图表、说明等资料清晰、齐全。逐条落实、反馈专家审查意见。

  (二)设计方案及主体质量(30分)

  设计标准、主要控制点、路线走向等应符合工可阶段批复意见,路线方案设计论证充分、合理。地质勘察符合规范,深度满足设计要求。

  (三)精细化、标准化设计(40分)

  实施标准件设计,推行精细设计,桥台避免高台高填,桩基等配筋率合理。推行生态设计,少借方、零弃方。合理设置养护通道、公路养护站、服务区等,推进绿色、旅游公路建设。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落实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和车辆运行速度模拟检验。

  (四)概(预)算(10分)

  合理控制投资,有效降低造价。概(预)算与估算之差控制在估算的10%以内,送审金额与审定金额相差控制在5%以内。

  (五)激励加分与惩戒减分

  鼓励科研创新,鼓励参与设计咨询服务。对未进行现场测量或勘察、出现质量事故的单位予以惩戒。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后期服务)信用考核要求具体如下:

  (一)履约(10分)

  设计代表应根据合同要求到岗履职,相关人员的资历、数量应与合同文件相一致。若需更换,必须报业主批准。设计代表日常考勤实行人脸识别考勤。

  (二)制度建设(10分)

  勘察设计单位应落实设计回访及施工阶段设计“三优化”制度。

  (三)技术服务及质量安全(30分)

  技术交底、现场处理及时,准时参加工地例会,积极配合建设单位提出有效的技术措施。设计到位,确保设计质量安全。

  (四)设计变更及设计精细化(50分)

  设计单位确保设计资料准确、合理,并按照相关程序要求及时处理设计变更、提交变更图纸。设计单位应提供设计变更台帐,明确变更提出时间、变更图纸提交时间、变更事项,变更主要原因或理由、变更金额,并提供变更具体资料。

  (五)加重扣分项

  对于因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影响工程使用或安全,因设计单位原因导致延误工期,项目交工前设计单位未及时或不出具设计复核报告,被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行为进行加重额外扣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信用考核评分采取与施工、监理、设计单位信用考核评分挂沟的方式,即除建设单位机构、建设程序以及进度管理等需要上传相关资料考核外,其余评分内容直接与施工、监理、设计单位信用考核得分关联挂钩,按不同权重进行直接换算得分。要求具体如下:

  (一)机构建设(10分)

  建设单位派驻现场的管理机构需具备履行建设管理职责的管理能力,并按规定组建机构、配备人员、制度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向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报备。

  (二)建设程序(15分)

  按规定履行工可、设计、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设计变更、交(竣)工验收、后评估等建设程序。

  (三)进度管理(25分)

  按时完成省厅投资及形象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确保无障碍施工;定期开展“一月一督查”工作,及时协调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类事项;筹措工程建设资金,按合同要求及时计量支付工程进度款。

  (四)管理行为标准化(50分)

  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开展履约管理,及时审核批复人员变更情况。督促项目落实“五标准五集中”标准化建设管理及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五)加分项

  对管理、融资等方面创新且成效较好的建设单位予以加分鼓励。

  第二十条 各从业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履约、进度、质量和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等各种问题隐患,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落实整改并反馈检查单位;不能及时全部整改到位的,应在反馈报告中说明原因及申请延长整改的时限、责任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参与从业单位及其主要人员以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信用考核综合评分的工作人员,应本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认真开展信用考核工作,并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信用考核综合评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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