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降低部分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的收费标准分别降低15%、20%、10%和5%。进出沿海港口的8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除外)、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15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由船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拖轮。
《通知》按照“减项、并项”原则,进一步合并了收费项目,将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合并名称为库场使用费;将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供应服务费;将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围绕规范收费行为,《通知》指出,港口经营人、引航机构等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相关代理企业代收代付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不得加价收费;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围油栏服务单位不得对装卸非持久性油类的船舶强制提供围油栏服务;围油栏服务单位、拖轮经营人等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通知》同时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政策落实情况督导,加大对违规收费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港口理货、拖轮、围油栏服务等市场经营要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厅运输处、省港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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