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附件下载]
福建省泉州港口发展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福建省泉州港口发展中心
网站首页 港口概况 信息公开 网上办事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当前位置: 福建省泉州港口发展中心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

福建省泉州港口发展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 2020-11-24    浏览量:89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福建省交通厅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政府信息公开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权利。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行业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有关政府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予以澄清。

  第四条 发布政府信息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中心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我中心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心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中心机关各处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心信息公开办),由中心办公室负责人任主任,各处室各派1名工作人员任成员。

  中心信息公开办的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

  (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三)组织、协调中心各内设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组织依申请公开信息事项的办理工作;

  (五)组织、协调中心保密部门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指导、督促各处室做好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

  (七)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八)其他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职责。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领导介绍及分工、联系方式;

  (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

  (三)行业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

  (四)行业统计信息;

  (五)财政预算、决算情况;

  (六)规费征收项目、依据、标准;

  (七)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所应提交材料的全部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水运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与招投标情况;

  (九)应急管理的预案、预警信息、应对情况;

  (十)行业管理工作动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服务指导);

  (十一)人事人才管理;

  (十二)党风廉政和群团文明建设;

  (十三)人大建议及政协提案办理;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 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循“谁产生、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填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附件1)。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时,要说明信息来源及保密审查意见,报省交通运输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已经解密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公开。

  第四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及时、有效、节约和易获取、易认知的原则,按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中心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四)码头、渡口、水路客运站等行业公共服务场所,以及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触摸屏等公开方式;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十一条 各处室要根据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范围,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做好主动公开工作。其中:

  (一)公文类

  属主动公开的公文,按照发文流程,由相关处室进行内容审核,再由中心保密办进行保密审查,必要时由相关部门进行专业性审核后,由中心办公室负责在中心网站公开。

  (二)新闻类

  由中心办公室审查并采取适当形式公开。

  (三)其他类

  便民服务类等信息,由制作处室负责人审核,需公开的信息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后,经中心保密办进行保密审查后,由中心办公室负责在网站上进行公开和更新。

  第十二条中心信息公开办应当编制、公布中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五章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按照《福建省泉州港口发展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附后)提出书面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并由中心信息公开办代为填写。

  申请应当包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地址、联系方式、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以及获取该信息的方式。

  中心信息公开办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第十四条 中心信息公开办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当予以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予以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部分的信息向申请人公开。

  第十五条 中心信息公开办接到信息公开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转相关处室办理,相关处室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中心信息公开办。

  如涉及多个处室,则由主办处室牵头,会同各相关处室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处理意见,并反馈给中心信息公开办。

  第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心信息公开办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中心信息公开办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第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或者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公开、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但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除外。成本费用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答复申请人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政府信息公开人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每年1月10日前,中心办公室汇总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形成年度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1月31日前报厅公开办,3月31日前,在中心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

  第十九条 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心信息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福建省泉州港口发展中心  地址:泉州市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  电话:0595-22582725
技术支持:福州达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