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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港港航违法行为举报暂行办法
时间: 2023-09-05    浏览量:{{ pvCount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公众检举揭发泉州港港航违法违规行为,提升执法办案效能,保障泉州港航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泉州港口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负责对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港航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安全生产和港口与航道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等规定,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是指通过电话、来访、信函、电子邮件,向执法支队检举揭发港航违法行为,并提供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或证据,有助于执法支队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执法支队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依法依规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举报范围
  第六条 举报范围主要包括泉州港辖区内以下港航违法情形或行为:
  (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证件不全、超证件范围或者证件过期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港口规划、未批先建、非法占用港口岸线等建设港口、码头或其他港口设施的;
  (三)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码头或其他港口设施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就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
  (五)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六)未按照码头泊位性质和功能接靠船舶或者超过码头靠泊等级接靠船舶的;
  (七)港口经营者装载超出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或者超出船舶、车辆载货定额装载货物的;
  (八)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九)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有关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十)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十三)未按照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十四)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十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十六)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十七)未经批准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的,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
  (十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措施的;
  (十九)港口码头的物料堆放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
  (二十)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港口条例》《福建省航道条例》《港口经营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事项。
  第三章 举报途径方式和要求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拨打执法支队监督电话0595-28287006举报;
  (二)信函举报:寄送信函至福建省泉州港口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法制科(泉州市丰泽区府东路639号交通科研楼D栋三楼);
  (三)电子邮件举报:发送电子邮件至福建省泉州港口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电子邮箱(qzgzfzd@163.com);
  (四)当面来访举报:直接到福建省泉州港口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法制科(泉州市丰泽区府东路639号交通科研楼D栋三楼)举报。
  (五)其他向社会公开的举报渠道。
  通过12328热线、12345热线、官方网站留言等渠道的举报信息办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以下信息:
  (一)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
  (二)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
  (三)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单位名称、联系电话、邮箱、通信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
  举报人提出举报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对恶意举报扰乱社会和单位工作秩序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泉州港口管理行政执法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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