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港口经营人,各港务站,引航站:
为落实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交通物流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交运函〔2022〕157号)要求,中心制定了《湄洲湾港港口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
2022年8月26日
湄洲湾港港口领域涉企违规收费
自查自纠工作方案
为推动港口降费减负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助企纾困难解,优化港口营商环境,扎实开展港口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排查港口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借疫情防控违规设立收费项目、不按要求执行国家和地方已出台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坚持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零容忍”,切实减轻港口市场主体的不合理负担。
二、自查自纠内容
(一)政策执行情况
中心梳理形成了自查自纠政策依据,执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取消及降低政策目录清单(详见附件1),请各单位对照政策依据和清单内容进行自查自纠。
(二)收费行为
1.港口企业。港口企业是否借疫情防控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港口企业是否强制要求船公司使用本港下属企业提供的拖轮、理货、船代等服务;港口企业是否对非竞争性的本地外贸集装箱收取远高于竞争性的国际中转集装箱的港口装卸作业费;港口企业是否向船公司或货主附加强制服务、不竞争条款、忠诚条款等不合理交易条件;港口企业是否存在低价获取班轮公司集装箱堆存等业务的恶性低价竞争行为;港口企业是否存在对下游货运物流企业附加强制服务,不按公示收费标准收费、随意收费等问题。
2.拖轮公司。拖轮公司是否超出政府指导价收费,拖轮公司是否在拖轮费外另行设立收费项目;拖轮公司是否不按公示收费标准收费、随意收费等问题。
3.船舶供应服务公司、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理货公司。港口服务业是否另行设立收费项目;港口服务业是否明码标价收费;港口服务业是否利用疫情防控巧立名目收费、随意提升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问题。
4.围油栏供应公司。围油栏供应公司是否超政府指导价收费;围油栏供应公司是否另行设立收费项目;围油栏供应公司是否不按公示收费标准收费、随意收费等问题。
5.港务站。港务站是否按照《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征收货物港务费;港务站是否及时受理企业降费减负的申报;港务站是否执行国家或地方出台惠企收费政策。
6.引航站。引航站是否按照《湄洲湾港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艘数的配备标准》为申请引航的船舶配备拖轮艘数;引航站是否落实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中表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A)规定费率的85%计收。
(三)收费公示情况
各单位要自查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建立情况,自查是否已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电子显示屏、单一窗口平台等方式公开收费项目、对应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自查是否设立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是否将12328、12345等热线电话号码告知被服务单位。
三、自查自纠阶段任务
(一)摸排。各港口业务经营人根据业务开展情况认真对照上文内容,通过查阅收费票据、业务合同等方式,认真排查各项收费管理要求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建立问题清单;港务站应结合《福建省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关于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的通知》(闽湄港运行〔2022〕20号)要求,对照上文内容在辖区内开展涵盖各港口业务经营人及自身的排查,排查发现的问题应建立问题台账;引航站应对照上文内容,仔细开展收费内部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应建立问题清单。
(二)整改。各港口业务经营人、各港务站、引航站应即知即改,从严从实纠正违规收费行为,根据问题清单实行销号管理;港务站应根据问题台账指导并督促辖区企业加快整改,针对辖区普遍性问题深入剖析原因,从源头解决问题。
(三)总结。各港务站要梳理总结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问题整改情况、源头治理违规收费情况、规范收费管理有关意见建议,填写《违规收费问题自查自纠情况表》(详见附表2),形成自查自纠报告,其中经验做法、典型问题不少于1个,于8月30日前报送中心。
(四)迎检。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各项工作,确保顺利通过国家联合检查组抽查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港口物流对经济发展、生产生活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违规收费对经济秩序、营商环境的不利影响,深刻认识专项整治行动对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畅通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稳住经济大盘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中心已成立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港务站要及时传达港口领域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部署要求,层层压实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信息报送。港务站、引航站报送一名负责联络的工作人员信息。每月 10日、27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1.港口领域自查自纠主要依据
2.违规收费问题自查自纠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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