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的规定要求,福州港江阴港区福清融侨码头港务有限公司港口经营歇业申请已通过福建省办事大厅办结,已收回并注销《港口经营许可证》(闽榕)港经证(0081)号,现向社会公布。
福建省福州港口发展中心
202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