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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港口发展中心关于福州港江阴港区壁头作业区24号泊位工程船舶污染防治能力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文号:      来源:      索引号:FZ00411-0601-2020-00289

国电福州发电有限公司: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1号)及《福建省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污染防治能力评价报告审查规则(试行)》有关要求,你公司委托福州新洋海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完成了福州港江阴港区壁头作业区24号泊位工程船舶污染防治能力评价。经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评审,评价单位按照审查意见对《福州港江阴港区壁头作业区24号泊位工程船舶污染防治能力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审查,意见如下:

一、《评价报告》(报批稿)符合《福建省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污染防治能力评价报告审查规则(试行)》。你公司按要求制定了船舶防污染相关管理制度,成立了应急防备队伍,安装了监视监控设备,有效覆盖码头水域,通过自行配备和购买服务方式配齐了《评价报告》要求的防污应急设施、设备及物资,并与第三方清污公司签订了码头防止船舶污染工程合同,委托其提供船舶污染物接收、设备维护管理、人员培训演练及应急清污等服务,具备了与其所从事的作业相适应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同意予以通过。

二、你公司应加强日常设备、物资管理与维护更新,持续做好应急处置队伍技能培训与现场演练,确保码头有效保持船舶污染防治能力。

三、你公司应进一步完善安全营运和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码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为码头安全营运与船舶防污染提供制度保证。

 

附件:1.福州港江阴港区壁头作业区24号泊位工程船舶污染防治能力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审查委员会成员签字表

3.专家审核意见表

 

 

 

                           福建省福州港口发展中心

202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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