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1号)及《福建省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污染防治能力评价报告审查规则(试行)》有关要求,2020年4月3日,《马尾船政(连江)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园区特种船舶项目2号舾装码头船舶污染防治能力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审查会在福州召开,会议形成了《马尾船政(连江)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园区特种船舶项目2号舾装码头船舶污染防治能力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会后,你公司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了落实整改,对《评价报告》修改完善。经审查,意见如下:
一、《评价报告》(报批稿)符合《福建省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污染防治能力评价报告审查规则(试行)》。你公司按要求制定了船舶防污染相关管理制度,成立了应急防备队伍,安装了监视监控设备,有效覆盖码头水域,通过自行配备和购买服务等方式配齐了《评价报告》要求的防污应急设施、设备及物资,并与第三方清污公司签订了船舶防污染服务合同,委托其提供船舶污染物接收、培训演练及应急清污等服务,具备了与其所从事的作业相适应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同意予以通过。
二、你公司应加强日常设备、物资管理与维护更新,持续做好应急处置队伍技能培训与现场演练,确保码头有效保持船舶污染防治能力。
三、你公司应进一步完善安全营运和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码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为码头安全营运与船舶防污染提供制度保证。
附件:1.马尾船政(连江)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园区特种船舶项目2号舾装码头船舶污染防治能力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审查委员会成员签字表
3.专家审核意见表
福建省福州港口发展中心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