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
经2020年1月16日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福建省福州港口发展中心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福州港口发展中心
2020年2月18日
福建省福州港口发展中心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根据《福建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福州港口管理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的批复》(闽交办〔2018〕10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确保公务用车合理使用和行车安全,结合福建省福州港口发展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车辆为公务车辆改革后保留下的公务车辆。
二、办公室为中心的车辆管理部门,负责统筹中心的车辆调配等工作,必要时或其它紧急情况下可调配中心所属单位车辆统筹使用。
三、办公室应明确专兼职车管人员,负责日常车辆的派遣、调度、维修、保养、年检、保险和驾驶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四、车辆加油实行“一车一卡”,车辆保险实行定点保险,每季完成单车核算统计报表并公示。
五、落实车辆回场和定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须停放在单位院内;其它工作日期间,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及时停放至单位院内,中心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向中心监审处报备后,可就近停放。
六、节假日期间的使用需由使用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七、车辆派遣统一由办公室负责,使用人员因公需使用车辆的,由所在部门认真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三联单),将人员等信息填充完整,经批准后进行派遣。
八、车辆的使用严格遵照《福建省事业单位公务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执行,执行公务时均可使用公务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按执法执勤车辆管理规定执行),使用公务车辆同时应遵守:市内公务禁止擅自改变目的地;禁止使用公务用车进行非公务活动。
九、公务车辆使用人需提前一天申请,特殊情况,另行安排。
十、办公室对公务活动是否符合派车条件进行审核,由车辆申请部门职务最高者对乘车人员等审核和负责。
十一、驾驶员应加强车辆日常维修保养工作,保证车辆长期处于安全良好的技术状态。
十二、车辆的维修保养应在定点修理厂进行,车辆的维修保养审批应符合以下程序:
1.驾驶员根据车辆技术状况,向办公室提出申请。
2.由办公室对车辆技术状况进行鉴定后提出意见。
3.办公室应视预估情况报请上级行政领导批准。
4.未按程序擅自进行维修保养的,一律不得核销费用。
5.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因其它损耗急需修理更换零件的,应及时向办公室汇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修理。
6.经批准需更换汽车总成配件、工具等,实行旧件回收制度。对擅自购买、更换零配件、工具及其他附属品的,不予核销。
十三、车辆加油费、维修保养、通行费、停车费、保险费等费用实行实报实销制度,由办公室和财务处审核、中心领导审批后报销。
十四、聘用的驾驶员,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新聘用的驾驶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身体健康,持有C1及以上驾驶证,具有良好的品质、优良的作风和过硬的技术,能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服从工作安排。
十五、落实安全教育制度,车辆管理人员应组织驾驶员学习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和节能知识等,提高安全意识和保障能力。
十六、严格执行驾驶员考勤制度,对违反考勤制度的驾驶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七、驾驶公务车辆,发生己方责任且损失超过3000元以上的车辆事故,扣除当月安全奖。
十八、驾驶员实行公里补贴制度,月底由车辆管理人员统计当月行驶里程,列入驾驶员工资。
十九、驾驶员出差补贴按中心正式职工出差执行。
二十、车辆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可根据单位车辆需要和使用实际情况可进行调整。
二十一、中心直属各单位可参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