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意向供应商:
为更好地用影像记录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进程及中心相关重点工作,拟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进行摄影摄像服务。现诚邀请各意向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报价,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资质要求
本项目报价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服务要求
1.根据中心宣传及策划要求,由供应商指派专业人员负责进行现场拍照及录像。
2.在福州鼓楼区、晋安区、仓山区、台江区拍摄,每次半天。
3.在福州鼓楼区、晋安区、仓山区、台江区外,福建省内进行外景拍摄,根据实际需求采用无人机及单反相机进行拍摄。外景期间交通、食宿、差旅费等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4.摄影所需设备器材,如单反相机、无人机、灯光等,由供应商负责提供。
5.每次拍摄照片数量至少应达30张,800万像素以上,大小不低于8M,并根据中心要求,对部分照片进行精修。
6.每次录像视频分辨率不低于4K,并根据中心要求,供应商负责后期剪辑、制作成片。
7.每次拍摄、录像后,次日前将所有照片和视频电子版底片发送至我中心。
8.服务期限自双方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为期一年。
9.所有产生的相关影像资料版权归中心所有,未经中心许可,供应商无权擅自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播出和转让。
三、最高限价说明
本项目最高单价为福州市内拍摄每次半天,1200元/半天,省内外景拍摄2600元/天(食宿自理),以上为单价最高限价,报价不超过人民币50000元整,报价人总报价超过最高单价限价视为无效报价。
四、验收及支付
每次拍摄服务完成后,由采购人需求部门填写验收单。服务期结束后,按项目实际情况(实际数量*成交单价)支付费用,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提供的等额正规发票等付款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的费用。供应商未按前述要求提供发票,采购人有权延期付款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有效期内,结算总费用不得超过5万元。若供应商实际结算总费用超出5万元,采购人有权拒绝支付超出款项。
五、报价材料构成及时间要求
(一)报价函(格式详见附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若为三证合一的,可只提供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报价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以上材料均应是最新(有效)、清晰、加盖报价人公章。报价材料需密封后,于2025年7月28日18点00分前送至中心综合处。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报价文件将被拒绝接受。
联系人:刘舒,联系电话:0591-87077494。地址:福州市省府路1号东20栋福建省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二楼文印室,邮编:350001。
六、评审说明
各供应商提交材料后,我中心将组织采购执行小组成员审查报价文件。在符合项目需求的情况下,根据供应商所报价优惠率最高的,为第一成交候选人。
附件:1.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2.福建省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摄影摄像服务报价函
福建省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