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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交通运输部新修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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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交通运输部新修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 2016-06-23    浏览量: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文件
闽运管培训〔2016〕4号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交通运输部
新修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区、道路)运输管理处(局):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以下简称“51号部令”),全面推进我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行为和教学秩序,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宣贯工作
认真贯彻实施51号部令是今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对新时期全面推进机动车驾驶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提升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有重要意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学习宣传,让驾培行业相关管理人员、驾培机构负责人以及教练员充分了解51号部令的新规定和新要求,确保51号部令的全面贯彻实施。
二、全面落实国家标准
51号部令正式引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经营许可条件,为贯彻落实两项国家标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各地应以此为契机,深化落实两项国家标准,对新准入的驾培机构,应当结合51号部令相关修改内容,及时调整驾培行政许可业务的申请条件以及办理流程,进一步规范驾培经营许可。对现有驾培机构,应当抓紧督促其完成两项国家标准的改造工作,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重新核定驾培机构的级别、经营范围和培训规模,进一步优化完善驾培机构的教练场地、教学设施设备以及服务等基本条件。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分别于2016年10月、11月底前将两项国家标准落实情况(见附件1)报送省局。
三、规范教练员管理
(一)规范教练员资格管理
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关于取消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认定的要求,落实由驾培机构自主选聘符合51号部令规定条件的驾驶人担任教练员,鼓励驾培机构优先聘用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并将聘用教练员信息报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驾培机构聘用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理论教练员: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驾驶操作教练员: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规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掌握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
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掌握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
(二)强化教练员事中事后监管
县(市、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教练员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教练员管理,及时查询教练员的交通违法信息,不得聘用有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收受或索取学员财物的驾驶人担任教练员。对未按要求聘用教学人员或办理教练员信息报送业务的驾培机构,应当按照51号部令第五十条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督促其对不符合规定的教学人员予以解聘并办理教练员信息注销手续,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同时,为进一步规范教练员的教学行为,提高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服务质量,驾培机构在聘用驾驶操作教练员时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9.1中的教练车车型明确聘用教练员的准教车型。
(三)调整教练员信息报送管理
我局根据51号部令以及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中关于教练员管理的相关要求,将原教练员IC卡的新增、补发和注销管理统一调整为信息报送管理(见附件2)。驾培机构应当根据教练员聘用和解聘情况如实报送教练员信息。信息报送完成后,驾培机构可自行制发或更新教练员IC卡信息。新制定的《教练员信息报送管理流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已发放教练员IC卡的教练员无需补录相关材料,待新规定施行之日起办理相关业务时,一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四)推行教练员“黑名单”制度
各地应当加强教练员“黑名单”管理,已对教练员实行“黑名单”制度管理的地区,应当将本辖区教练员“黑名单”信息录入省级驾驶培训机构监管平台,实现全省教练员“黑名单”信息共享。对被列入“黑名单”的教练员,各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交通运输部将于年内出台教练员“黑名单”管理制度,届时全省各地应当全面落实“黑名单”管理,促进教练员队伍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持续提升。
联系人:培训管理处刘夕文,联系电话:0591-87077408,传真:0591-87078345。
附件:1.两项国家标准落实情况表.xls
2.教练员信息报送管理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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