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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和省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加强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要求,紧紧围绕我中心工作,以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以为民、便民、利民为宗旨,充分发挥政府信息指导、沟通和服务的作用,不断提高中心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着力提升我中心依法行政水平,更好地服务于我省交通建设发展大局。

  二、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合理界定信息公开范围,做到积极、完整、准确、及时地把应公开内容全部公开,并根据群众需求明确对内、对外公开重点。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2.坚持“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公平、公正、合法、真实、便民、及时”的原则。

  4.坚持“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1.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人民群众和各有关单位办事。

  2.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3.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持续建设廉洁、奉公、务实、高效的交通质安机构。

  4.进一步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增强中心工作人员的民主意识、效率意识、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保证各项工作更好地实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公开内容

  本方案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将我中心在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和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产生的政务事项和相关信息,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或有关方面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分为对外公开和对内公开两部分,对外公开是指向全社会公开,对内公开是指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开。

  (一)对外公开内容

  1.主要职能、职责、法定权限、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领导姓名、分工等;

  2.内设处室、组织的设置及其职责等;

  3.职能范围内各类相关事项、权限及依据,办理的条件、程序、期限和进展情况,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等;

  4.不含保密事项的统计信息;

  5.作出和拟作出的重大行动,包括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政策以及其他重要工作部署等;

  6.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现执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行业标准、规范;

  7.对交通建设相关企业做出的行政处罚、质量安全抽查检查等相关信息,交通建设相关企业严重违法失信等相关信息;

  8.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信访、举报工作的方式、程序等;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对内公开的内容

  1.机关办公规章制度;

  2.内部经费使用情况;

  3.人事重大政策及重大事项;

  4.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5.内部的其他主要事项。

  四、公开渠道

  (一)中心门户网站;

  (二)微信公众号;

  (三)OA内网(“电子公告”“公开发文”等栏目);

  (四)中心公告栏、宣传栏等;

  (五)《福建交通质监》等自办刊物以及社会新闻媒体等;

  (六)各种会议,包括职工大会、中心办公会议、专题工作会议、民主生活会、座谈会等会议以及相应的会议纪要、内部通报、信息简报、转发文件等形式;

  (七)其他有效的公开形式。

  五、公开程序

  (一)各处室按本规定或有关领导的指示、决定,提出需要进行公开的内容、范围和渠道;

  (二)申请处室负责人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范围和渠道进行审核,办公室依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三)申请处室将所需公开事项提交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以适当方式、渠道进行公开;

  (四)办公室负责受理、了解对所公开事项的反馈意见,并汇报中心领导或转告申请处室;

  (五)申请处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做到档案完备、资料齐全,便于查阅;

  (六)适时上报相关公开情况。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中心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挂靠中心办公室),具体归口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相关制度的制定以及各项具体工作的日常管理。各处室按各自职责负责公开应当公开事项。

  (二)强化责任落实。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中心主要领导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处室负责人对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直接责任,中心效能办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

  (三)严格公开程序。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规范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公开的内容认真把关,防止该公开的未公开或半公开、不该公开的乱公开。实行“预公开”制度,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在正式决定或办理之前要公布方案,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进行调整后,再予正式公布。

  (四)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行政公开制、服务承诺制和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制度等,持续推进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加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部门(中心效能办)负责受理社会公众、监督和服务对象等对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和建议,及时办理并反馈,向有关处室提出相应改进建议、意见,按规定向中心领导、上级汇报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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