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公路工程工法的管理,鼓励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科技创新,促进公路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提高公路工程施工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完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体系,协会组织修订了《公路工程工法管理办法》。
现予以发布,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公路工程工法管理办法》
2.《公路工程工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略)
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
2025年5月6日
公路工程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工法的管理,鼓励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科技创新,促进公路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提高公路工程施工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完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体系,根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工程工法是以公路工程为对象,施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工程建设或养护施工方法。
第三条 公路工程工法分为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通工程、养护6个类别。
第四条 公路工程工法分为一级工法和二级工法。
一级工法: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针对公路分项工程的宏观工艺方法,具有独特性。
二级工法:经过工程实践在一级工法基础上进行改进、细化、补充后形成的微观工艺方法,在宏观上与一级工法具有相似性。
二级工法经发展、演变,具有宏观工艺独特性后,可申报一级工法。
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将按年度选取办法技术新颖、文本编写质量高的一级工法,在行业内着重推广。
第五条 公路工程工法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工程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七条 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在交通运输部领导下负责公路工程工法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
第八条 申报公路工程工法应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符合国家公路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定、标准,符合公路工程建设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
2.拟申报的工法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宜具有数字化、智能化技术应用,并应在绿色、环保、低碳等方面有成效。
3.拟申报的工法应突出“工艺”特征,并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能够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等要求。
4.拟申报的工法应是已审定公布的省(市)级工法或企业级工法,必须无知识产权争议,有争议的工法不予受理。
第九条 公路工程工法遵循企业自愿申报原则,鼓励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积极申报。
第十条 工法编写内容应层次分明,语言规范,用词准确,言简意赅,数据可靠,图表清晰,能满足指导项目施工管理需要。
第十一条 工法编写内容涉及技术保密的可在编写时予以回避或者注明专利号。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工法原则须经2个及以上公路工程项目应用实践。工法应得到建设或管理单位的认可,确认工程质量和安全可靠,具有较高的经济、环保、节能减排和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且在有效期内的公路工程工法雷同。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工法申报须提交以下材料:
1.公路工程工法申报承诺书;
2.公路工程工法申报表原件;
3.公路工程工法编写内容;
4.企业级工法证明材料;
5.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证明材料;
6.执行公路工程行业标准规范的创新情况;
7.工法应用(质量、安全、技术可靠性)情况证明材料;
8.经济效益证明材料;
9.科技查新报告;
10.关键技术获专利证书、科技成果等奖励的证明材料;
11.施工工艺流程影像和照片。
第三章评审
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工法评审工作由专设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评委会委员人数可根据需要确定。评委会组成人员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委会下设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由若干专家组成,评审专家须从协会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工法评审分为形式审查、专家预审、专家复审、评委会审定四个阶段。形式审查、专家预审采用网络评审方式,专家复审、评委会审定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第十七条 工法评审着重对工法的正确性、创新先进性、成熟安全可靠性、工艺原理科学性、工序流程合理性、推广应用价值、绿色低碳环保、文本编制质量、证明文件有效性、经济效益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评审标准,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同时注意工法技术的保密性。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原则,与申报工法有利害关系的成员,不得参加该工法的评审。
第二十条 评审结果在交通运输部和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经公示后,将工法予以公布,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对工法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颁发证书。
第四章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路工程工法有效期为八年,自公布文件印发之日起计算。对有效期内的工法,完成单位应注意技术跟踪,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及时对原编工法进行修订,以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实用性。对超出有效期的工法仍具有先进性的且工法在有效期内经过3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工法主要完成单位可重新申报。
第二十二条 工法所有权单位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工法中的关键技术,凡符合国家专利法、国家发明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应积极申请专利、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法有偿利用。严禁窃取他人专利技术成果申报工法,确需申报的,须征得专利技术所有权单位或个人同意,也可联合申报。
第二十四条 已批准的公路工程工法如存在剽窃、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撤销其公路工程工法称号并进行通报,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三年内不再受理单位申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具体要求见《公路工程工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原《公路工程工法管理办法》同时废止。